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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的坑,你可别踩!

2021-07-28 15:50: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8日讯 近来,“二房东”抱团涨房租,导致“一房东”“二房东”以及租客间的矛盾频发。租客的利益如何保障?

4月底,厦门市住建局对重点区域的60名”二房东“约谈,提出要与”二房东“共同推进租赁市场的良好发展。至此,厦门“二房东”抱团涨价引发的矛盾纠纷暂时告一段落。

此次矛盾集中爆发,既有征地拆迁导致短期租赁住房供需矛盾,也有”二房东“存在的内部问题。如何绕过“二房东”带来的坑?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林清明律师,聊一聊如何在租房中,怎样避开“二房东”的陷阱。

问题:

能向“二房东”租房吗?

“二房东”是指从原房东手里租下整套房子,然后再整体或分房转租给他人,从中获利者。

林清明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16、718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若第三人毁坏了物品,承租人要赔偿。

虽然“二房东”是中间商赚差价,但由于普遍存在,弥补了房产租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所以《民法典》也给“二房东”一个明确的身份,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6个月内没有提出异议的,那也就视为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的转租行为。

林清明说,国家是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目前还是需要一定管控、指导,保障租赁行业朝良性发展。

“二房东”给租客找房提供了一些便利,但也有一些“二房东”损害了租客的利益。

警惕:

“二房东”租房可能存在陷阱

陷阱① 特殊约定无法履行

蔡某承租张某位于北京海淀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签约前“二房东”张某表示房屋内有一个大鱼缸,鱼缸搬不走,如要承租该房屋需帮忙清洗鱼缸、给鱼换水,蔡某因喜欢鱼所以答应了。

入住后,蔡某发现养鱼太困难了,自己年事已高,无力养鱼,蔡某提前退租,但张某表示提前退租是蔡某违约,因此索要一个月房租作为赔偿。蔡某和张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蔡某赔偿一个月租金,张某退还蔡某剩余房租。

律师说法:双方约定承租人管理鱼缸,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该约定,法院认定承租人违约,判决承租人赔偿一个月租金10000元,出租人退还剩余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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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合同签订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协商一致的内容,也是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签订租赁合同或作出承诺时要考虑自身履行能力并对特殊的情况进行特别约定。

陷阱② 未经同意无权转租

据中国文书裁判网,2015年5月1日,刘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刘某将自有的两间商铺出租给李某开店使用,租赁期限三年。李某在给付了刘某第一年的租金后,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所承租店面转让给第三人,并签订了《转让协议书》。第三年刘某要收取李某的租金时,得知李某未经其同意将店面转租给了第三人。现刘某要求李某支付第三年的房租29400元,李某提出房屋已转租给第三人,要求由第三人支付,拒不支付房租。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第三年租金29400元。

律师说法:《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需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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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要保护自身权益,为避免遇见假房东或无权转租的“二房东”,在签订租赁合同前,一定要确认房源的真实性和房东身份,应要求房东出具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权出租或转租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