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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保洁员拖湿地面 顾客摔倒受伤谁担责

2021-08-04 16:36:22 来源:福建法治报

顾客在商场因地面有水而摔倒受伤,商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郑某与某商场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4日讯  2019年12月,郑某在某商场逛街,经过二楼商店街湿滑的地面,走到扶手电梯口准备下电梯时,不慎滑倒摔伤。根据郑某提供的公共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前,该商场的保洁员在商场二楼商店街的地面位置洒了少量的水,但保洁员并未立即拖干,该商场也未在水渍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事故发生时,郑某走路步伐较快,经过湿滑的地面,走到扶手电梯口下电梯时滑倒,扶手电梯设有安全警示标志。郑某摔伤后就医,经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场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对郑某具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未及时清理地面的水渍,也未在水渍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郑某滑倒受伤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前走路步伐较快,未注意扶手电梯安全警示标志,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滑倒受伤的损害后果也具有相应的过错,可减轻某商场的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双方均承担50%的责任。经计算,郑某因摔伤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合计10.38万元。法院判决该商场赔偿郑某5.19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进入其管理的场所或参与其活动的人负有的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

法官提醒

商场作为公共场所,其有责任为顾客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如果地面湿滑将容易引起顾客滑倒,给他人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如造成了人身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为了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应尽到基本的出行安全谨慎义务,否则对自身滑倒受伤的损害后果也具有相应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比例。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刘建安 魏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