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把手”被砸致残 谁为“好心”负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4日讯 叉车装卸货工作,具有流动性强、操作技术要求高,使用地点不固定等特点。如果不正规操作,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认定,必然导致一场纷争。近日,厦门市海沧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送货司机老周因为“搭把手”被砸伤右手。 2019年10月20日下午,周某受人委托至厦门某公司仓库接货,其将车开至该仓库门口卸货区后即在驾驶室内等待该公司员工装货。 装货过程中,厦门某公司员工让其下车查看宽度和长度,周某遂下车并至卸货区查看,查看过程中周某手部被砸伤。 周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并做手术,共计住院14天,医院诊断为右手第3掌骨骨折,共花费医疗费三万八千余元。经鉴定,周某本次损伤后遗症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厦门某公司已为周某垫付医疗费1700元。 周某诉称,当时叉车的叉芽拔不出来,如果强行拔出的话,货物会倒掉,对方司机喊我帮忙查看车尾情况、在两个叉芽中间垫个木头稳定货物,我垫第一次的时候叉芽还是拔不出来,结果对方把叉芽放下来,我的手还没抽出,就被叉芽砸伤了。 某公司辩称,“垫木头和叉车分别由公司的专人负责,该卸货区域不允许外人在场。周某手部受伤是他在自己车上造成的,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是我们公司叉车司机操作不当导致的。我们公司在仓库门口卸货区墙上张贴有警示标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该区域。且周某与我们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他的赔偿要求没有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叉车司机作为厦门某公司员工明知卸货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在叉车作业时禁止无关人员在周围,仍让周某下车进行查看等帮助装货的行为。该卸货区系该公司的重点安全生产管理场所,理应确保正常工作时间的现场监控能正常使用,厦门某公司称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监控正在升级而无法提供,亦反映出其在安全管理上的疏失。综上,本院认定周某的手部受伤系厦门某公司员工职务行为造成,厦门某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周某作为承运货物的驾驶员,装货并非其工作任务,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卸货区至车尾帮助厦门某公司装货作业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对其损害后果亦应承担适当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及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厦门某公司承担90%责任,周某自负10%责任。法院判决厦门某公司赔偿周某损失16万余元。其后,该公司上诉至厦门中院。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该公司赔偿周某10万余元。 法官提醒 一次麻痹大意和违章违纪足以让九千九百九十九次的安全作业前功尽弃、付诸东流。安全生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蒋紫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