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来路不正的黄金 老板一时贪念悔莫及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0日讯 盗窃是违法犯罪行为,收购赃物同样违法。龙岩市永定区一名男子就因一时贪念,收购窃取来的黄金首饰,结果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卢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黄金首饰而予以收购,低价买进再以高价卖出,从中牟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卢某某在永定区坎市镇经营一家珠宝店。2019年12月中旬,赖某神色慌张地来到卢某某店里,咨询卢某某是否回收黄金首饰。听到卢某某肯定的答案后,赖某一番东张西望,从口袋里拿出一件金首饰,表示要交易。卢某某报了一个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给赖某。赖某也不讨价还价,直接把金首饰卖给了卢某某。 过了不到半个月,赖某又来到卢某某的店里,表示自己又有金首饰需要回收。这次,卢某某还是以低于市场价格收购了他的金首饰。 就这样,赖某时常拿来金首饰,有时候还跟吴某一起过来卖黄金。卢某某觉察出赖某的金首饰来路不正,但是他觉得不是自己盗窃黄金,假装不知情就没事了。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10日,卢某某先后七次收购赖某、吴某盗窃来的黄金首饰共计15883元,并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收购款给赖某。卢某某每次收购黄金后,立即把收购来的黄金首饰熔化,然后再拿到进货厂家换成成品出售。 2020年3月20日,在获悉被害人王某某黄金首饰被盗案案发后,卢某某终于慌了,连忙删除与赖某的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涉案金额达15883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明知是赃物,仍然予以收购或代为销售,即属于法律严厉打击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法官提醒 遇到有人销售赃物时,不要贪图便宜购买。“天上不会掉馅饼”,切莫花钱“买”罪刑,发现销赃要及时报警。从事收购行业的人员,在收购物品时,一定要问清物品的来源,尤其对贵重物品,要查明物品的凭证,对于来源不明的物品要更加慎重,千万不要因为贪图利益,而触犯法律。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立烽 蓝秀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