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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内4次侵入计算机系统盗走500余万元 检察官: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1-08-18 13:29:3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8日讯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转账、支付越来越便捷。然而,就有这么一伙人在3个月内运用技术手段4次侵入同一家企业的计算机系统提现500余万元。近日,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对外通报了这起案例, 办案检察官表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被告人甲、乙通过篡改、攻击厦门A公司的云服务器数据、代码,在无实际充值的情况下,往新注册的A公司某账户上增加余额,并操作提现至被告人丙、丁、戊提供的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上,共同盗取A公司285万余元。

2018年8月,被告人甲利用在第一起犯罪中获取的A公司支付宝账户公钥和私钥,直接对公司账户余额进行转账操作,被告人戊、丙、丁负责提供支付宝账户用于接收赃款并提现,共同盗取A公司50万元。

2018年9月,被告人甲通过对A公司的对外邮箱进行爆破获取密码,进而找到公司账户的支付宝私钥,对公司账户余额进行转账操作,被告人丙、丁负责提供支付宝账户用于接收赃款并提现,共同盗取A公司155万余元。

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甲通过已获取的A公司支付宝账户公钥和私钥,对公司账户余额进行转账操作,被告人丙、丁负责提供支付宝账户用于接收赃款并提现,最后通过丁新注册的支付宝账户共同盗取A公司22万余元。

审查起诉

厦门市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甲、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技术手段秘密窃取被害单位A公司财物,被告人丙、丁、戊明知他人实施盗窃行为,仍提供账户接收赃款并提现,五被告人共同窃取被害单位财产共计512万余元。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每起犯罪事实分别构成共同犯罪。根据每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犯罪情节等,检察机关依法分别给出了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审判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决: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9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随着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使用秘密的技术手段入侵计算机系统等方式进行盗窃的情况呈高发态势。不论是企业的财务人员还是普通群众,大家一定要保管好自己账户的密钥,定期更换密码,时常检查账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警。

(本报记者 叶蔚蓉 通讯员 陈松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