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机场突发疾病意外身亡 机场方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旅客属自身疾病导致猝死,家属未能举证证明机场方的救助行为、救助时间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机场方已及时实施了救助行为,无需担责 旅客乘坐扶梯时突然瘫倒不省人事,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亲属多次找机场方交涉索赔无果,后闹上法庭。 家属方认为,事发时,现场的机场地勤人员和安护人员未能及时对旅客采取急救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机场方面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近日,福州长乐法院审理了这起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 事发:旅客机场乘坐扶梯时突发疾病身亡 去年4月的一天,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内,来往的旅客熙熙攘攘。彼时,旅客杨某某正与随行的亲友乘坐扶梯下楼,谁料这时意外发生了。 一名目击者称,杨某某突然间瘫倒在扶梯上,很快就不省人事。机场地勤人员见状,立即上前将杨某某移至一旁仰卧并迅速报了警。 其间,同行的杨某某亲友不停地对其进行胸部按压,而当时在旁的机场地勤人员和安护人员并未参与。 事发后,机场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对杨某某采取急救措施,并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但不幸的是,杨某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而根据机场抢救单和医院病历单记录均显示,杨某某患有心脏病。 事件发生后,死者亲属认为,事发时,现场的机场地勤人员和安护人员未能及时对旅客采取急救措施,或导致错过最佳的抢救时间,机场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此,家属方多次找机场方交涉索赔无果。无奈之下,杨某某亲属一纸诉状将机场方诉至法院,要求机场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