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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变更子女姓氏 对方为此不付抚养费

2021-08-24 16:05:17 来源:福建法治报

夫妻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以孩子已经改姓为由,拒不给付抚养费?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4日讯 林某与陈某于2016年6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刚(化名)由母亲林某抚养,父亲陈某每月支付2000元子女抚育费直至小刚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后,陈某未按协议支付2019年和2020年期间的部分子女抚养费。林某多次向陈某请求支付均无果,遂于2020年7月向陈某发送手机短信,称:“……都说那么清楚了今天又出尔反尔,随便你怎么样,你愿意给钱给钱,不愿意给钱改姓也可以。”

2020年7月末,双方共同向公安机关申请,将婚生子小刚改姓为林。

之后,陈某以与林某有约定变更姓名后可不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履行责任。对此,林某诉至泉港法院要求陈某继续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

法院判决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陈某提交的手机短信中载明的“给钱”“改姓”等内容,只能认定双方约定免除陈某向林某支付“改姓”前拖欠的子女抚养费,但未免除其承担未来子女抚养费的责任。遂判决陈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继续向林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时,第1084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指出,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无论孩子跟母姓,还是随父姓,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以孩子的姓发生改变为由而拒不给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一方拒不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法官提醒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请求支付子女抚养费是被抚养子女的权利,父母无权协议免除一方的法定义务,即使解除婚姻关系,仍应尽抚养义务。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陈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