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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高中生沙漠探险遇难 谁该对悲剧负责?

2021-08-25 10:17:3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5日讯 近日,一则“16岁高中生沙漠探险身亡”的事件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北京一名高一学生参加中国探险协会组织的青少年腾格里沙漠探险项目,要求6天80公里徒步穿越腾格里沙漠。活动第三天中午,该学生在行进途中多次倒地,最后不幸遇难。目前警方正在调查此事。

那么,在该起事件中,参加活动的学生发生意外事故该由谁负责?针对其中相关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福建励道律师事务所赵磊律师和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杜爱英律师。

【事件回顾】

这场悲剧,始于中国探险协会在学校组织的一次宣讲。

中国探险协会官网6月15日发布的一篇《唤醒孩子的探险精神,来这里开启一场探索之旅》文章也提到,6月9日晚,中国探险协会联合某校在协会总部召开青少年探险科考训练营家长说明会,共同探讨关于探险活动和留学申请的问题。

文章还介绍,目前青少年科考探险训练营开启了海洋、沙漠、高原、古迹四个不同领域的项目,其中就包括此次事故的项目——《激越黄沙:探秘腾格里青少年探险科考训练营》。

事发后,活动组织方中国探险协会发布声明,表示全力配合警方及相关部门调查。同时,协会回应该项目属于收费活动,且活动举办合规,也经过参加者父母的同意。

据此前相关媒体报道,主办方到学校宣讲活动,学生参加是为出国留学加分。参加此次活动的学生有出来披露,整个探险队伍由8名高中生、2名领队和1名司机组成,没有医护人员,没有进行专业体检,也没见到活动主办方随身携带有其宣称的卫星电话,导致出现意外时想叫救护车没信号。此外,出发前主办方仅要求参与者提供健康证明,但未进行集中培训;虽然发了睡袋、帐篷等装备,却没有教授野外生存技能。

另悉,在此次活动出发前,活动组织方要求参与者签署“风险告知及免责声明”,声明提到“对于非因主办方主观原因造成的伤害、死亡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失不承担除保险之外的任何责任”。

律师解答

问题① 领队、协会和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赵磊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自甘风险制度,即自己知道有风险而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由自己来承担责任和损害的后果。但是根据法律规定,16岁的高中生如不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该起事故来看,学生通过校内宣讲的途径为留学加分而参加的“青少年腾格里沙漠探险项目”有可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学校或者协会等其他教育机构教学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学校、协会有可能需要承担因在活动过程中管理失职而产生的侵权责任;领队作为相关机构派出的人员,其职务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应由其雇佣方来承担。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此种情形下学校方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在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在受害学生一方。

此外,杜爱英律师补充道,协会作为组织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该责任大小应具体分析其过错的程度与学生死亡的关联度。如是由于学生自身的未知身体原因造成的,其责任相对较小。还需参考有没有对学生的锻炼情况进行详细的问卷调查,因为长途步行6天,要有一定的锻炼基础才能允许参加。如果不经选择就都可以参加,就是无视他人的生命,无异于谋财害命。

问题② 活动主办方还有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赵磊律师认为,在当前教育整顿的背景下,我们首先关注的是活动主办方组织在校生参加相关课外活动时是否具备相关教学、培训许可资质,是否存在违规办学、培训的情形,这属于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应当予以立案调查的问题。同时,作为此类存在一定风险的群众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负有积极保障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活动主办方应承担其义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以及有可能涉及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刑事责任。

问题③ 组织这样的活动,协会和领队要具备哪些条件?

赵磊律师说,协会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事先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如累计参加人数达1000人的,还须经过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应具备足以保障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必要设备、物资和应急救助处置方案。领队作为受雇人员也应要求其具备足以保卫安全的专业知识和相应资质。

问题④ 双方在出发前签署的免责声明有用吗?

赵磊律师说,《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该声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即使活动组织方要求参与者签署了的“风险告知及免责声明”,组织方应承担的责任也无法免除。

杜爱英律师表示,财产可以免责,但是人身伤害是不可以免责的。关键在于组织者或者说是活动发起人本身是否有责任,如果有,如果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哪怕签了免责条款,还是得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案例】

案例①

13岁少年猝死封闭式夏令营 主办方和医院被判担责

2011年暑假期间,李某夫妇为了锻炼儿子的意志品质,帮儿子李明(化名)报名参加了厦门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组织的封闭式夏令营活动,李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夏令营协议》并支付了报名费。

2011年7月22日,李明在父母的目送下高高兴兴地走进了夏令营。由于正值夏天,持续在高温环境下训练,让李明一时难以适应,并在一周后开始出现中暑症状。7月30日上午8时许,公司将李明从夏令营营地带到厦门某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中暑,并简单开具了一些应对中暑的药品,随后公司人员将李明带回夏令营宿舍休息。但意想不到的是,当天17时许,李明在夏令营内发病倒地抽搐,其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李明的父母将主办夏令营的厦门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和为李明救治的厦门某医院告上法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医院要求对其是否存在诊疗过错及诊疗行为与死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医院对死者的死亡存在医疗过失,与死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次要因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在李明发病初期没有及时注意并送医就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诊疗过失,公司将李明就医完送回营地后又未尽合理管理义务,是导致李明因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急性穿孔时未能及时就诊,病情恶化,最终因感染性中毒休克而死亡的构成因素。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其原因力为25%;公司发病前后未尽管理职责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其原因力为75%。(来源:东南快报)

案例②

未成年小驴友探险遇难 同行父母被判承担75%责任

2013年6月23日,温州14岁小驴友小温,和母亲等7个大人一起穿越大峡谷。其间小温与母亲分散,与母亲的一位男性朋友同行,继而失踪。

当地上千人次参与搜救。最终,在小温失踪126天后,他的遗骸在石头夹缝中被发现。

事后,小温的爸爸向法院递交诉状,对最后离开小温的徐某、领队吴某等同行的6名驴友提起诉讼,认为6被告对孩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临时监护义务、积极搜救义务,但都没有尽到,应对小温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索赔115.9865万元。

法院一审宣判:小温父母对小温遇难承担75%的责任,与小温最后待在一起的徐某转承担13%责任,穿越活动组织者吴某承担8%责任,另2名驴友各承担2%。最后2名驴友无责。

之所以判定四名驴友承担责任,法院解释,本案活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的一种,依据法律规定,活动参与人均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源:钱江晚报)

短 评

悲剧已然发生,悲痛之余,最理性的做法就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将未成年人置于风险中,是否也该反思?如何从源头上避免未成年人本不应承担的生命风险,更值得全社会反思。

(本报记者 王淯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