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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借呗”借钱转借朋友 朋友未按约还款被诉

2021-08-25 10:39:1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5日讯 老朋友急需借钱周转,自己好心从支付宝“借呗”中借出钱后再借给朋友,不料朋友不按约定还款,到法院起诉才知道,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用于“转贷”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近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两起相关案例,当事人向金融机构贷款并转借给他人,最终只能要回借款本金,无法主张借款利息。

案例①

好心帮忙借钱却无法主张利息

郭某和陈某是朋友关系。2018年11月,陈某因资金周转需求向郭某借款2万元,并约定2个月还款。同日,郭某从自己的“借呗”内借出2万元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陈某指定账户转账2万元。在郭某多次讨要下,陈某通过支付宝还款1万元。2019年12月30日,陈某又向郭某借钱周转,郭某同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陈某出借2000元。后郭某多次催促还款无果,遂向仓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本息。

郭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仓山法院收件后委派福州仲裁委员会诉前调解。因涉及出借款项来源为支付宝借呗,为明确当事人双方法律责任,调解员邀请仓山法院法官协助调解。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因借款来源为支付宝借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郭某主张陈某向其支付利息于理无据,在调解员的居中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分期返还本金。

案例②

信用卡套现高利转贷被认定无效

2020年6月4日,李某向翁某借款3万元,翁某以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向李某支付该3万元借款。2020年6月26日,李某向翁某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李某向翁某借款3万元,借款利息为每日30元。借款到期后,李某没有偿还借款本息。今年4月,温某向仓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本息。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自认其借款系通过信用卡套现方式向翁某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三条之规定,该借贷应属无效,故翁某主张李某向其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翁某自认李某已向其偿还2万元利息,该2万元应偿还借款本金,故李某应向温某返还1万元。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翁某1万元,并驳回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方应确保出借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为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资金需求向金融机构借贷套取资金(如信用卡套现、网络金融平台借贷等)的行为,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从民事审判角度,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一旦借款方不能及时归还,出借人只能向借款方收取本金,不可收取双方约定之利息。出借人除了要向金融机构承担本金、利息等责任外,个人征信可能受到影响。如果此种行为获利数额较大,情节较重,出借人的行为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法条链接

哪些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本报记者 郭佳文 通讯员 罗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