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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拖欠货款玩失踪 微信转账记录成证据

2021-09-03 15:42:3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3日讯 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习惯通过微信洽谈、下单、支付,一场买卖可能连合同都没有,就完成了发货或付款等交易。如果发生纠纷,该如何通过微信取证,将聊天、转账记录作为有效证据来使用?近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通过引导当事人微信取证,并认真审查微信相关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对一起合同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

姚某从事建材批发生意,郑某陆续向姚某购买瓷砖等货物。2018年2月,经双方结算,郑某向姚某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尚欠姚某瓷砖货款28355元。此后,郑某仍继续向姚某购买瓷砖,双方的交易结算主要通过微信聊天方式。

2019年2月4日,姚某通过微信向郑某发送信息“18年欠34032元+17年欠28355元=62387元,请确认” ,郑某回复“收到”。此后,姚某多次催讨未果,陆某断了联系、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姚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郑某支付货款62387元及利息。

因为郑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经公告送达后,该案在郑某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庭审调查过程中,部分货款28355元有双方结算的欠条为证,该事实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但对于姚某主张的另一笔在微信聊天中确认的34032元货款,因仅有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在无其他充分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难以确认。

此后,法官在查找大量类似案例并咨询微信客服后,引导当事人向微信客服请求协助调取证据。最终,姚某通过调取其于2017年3月向郑某发送的一笔微信转账记录,确定了该微信中对方真实身份信息,进而向法院提供其手机内原始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核对。

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姚某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且聊天内容能与姚某提供的欠条相互印证,最终支持了姚某的诉请,郑某应支付62387元货款。

法官释法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作为证据,但往往许多人是通过对界面截图的方式保存证据,仅以该种方式提交的证据效力可能无法得到法院认可。有鉴于此,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或微信转账记录的截图同时,还应当妥善保存手机上的原始记录,以便在诉讼中提交法院核对,并可以直接通过个人微信账单导出功能,直接导出加盖腾讯公司的电子印章的个人账户微信转账交易记录,以此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林成龙 华筱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