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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有错在先 用人单位能否拒不付劳动报酬?

2021-09-03 15:43:2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房先生:两个月前,我到一家生产甲醇燃料的化工公司应聘时,为了能够进入到控制仪表的维修维护工作岗位,便借用了别人的岗位证书经涂改后蒙混过关。公司在核对新聘员工信息时,发现我所使用的岗位证书是虚假的,随之作出了与我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当我向公司要求支付我工作以来的劳动报酬时,遭到公司的拒绝。

请问,这家化工公司与我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可以拒绝向我支付劳动报酬?

【解答】

李繁明(南平市建阳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房先生,您好!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家生产甲醇燃料的化工公司的控制仪表维修维护工作岗位,属于特殊工种,是需要取得相应资格才能够上岗的。而您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伪造岗位证书,其行为构成了欺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其中第一款第(一)项则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五)项则为“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这家化工公司针对您的行为所采取的终止劳动关系措施,是合法的。您采用伪造岗位证书的方式参加应聘特殊工作岗位很不应该的,是坚决反对的。但是,尽管您有错在先,公司还是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向您支付劳动报酬。这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中有着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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