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签字未盖公章的债务 属于公司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7日讯 股东签字未盖公章的债务,属于公司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认定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泉州双叶公司于2006年成立,股东为张大、张小,张大系法定代表人,张小担任监事。 2018年1月31日,甲方大发公司、丙方三强公司与乙方双叶公司的股东张小签订《三方协议书》一份,约定:三方一致确认:丙方尚欠甲方货款共计20万元;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应支付给甲方20万元货款的全部付款义务转移给乙方,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上述《三方协议书》抬头及落款的乙方处均载明为“双叶公司”,但仅有张小的签名及捺印,未加盖双叶公司的公章。大发公司、三强公司在《三方协议书》抬头及落款的甲方、丙方处加盖大发公司、三强公司的公章。由于付款产生争议,大发公司将双叶公司和张小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小和双叶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双叶公司辩称,案涉《三方协议书》并未生效,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在该协议书中债务继受的主体是双叶公司,但协议书第4条明确约定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叶公司并未在该协议书中盖章确认,也未授权任何人签署该协议书。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首先,《三方协议书》约定:“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该协议书的落款甲乙丙方处分别有各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应认定案涉《三方协议书》已依约生效。 其次,《三方协议书》乙方落款处仅有一个“张小”的签名及捺印,大发公司又主张张小签订案涉《三方协议书》时,表示其愿意与双叶公司共同承担债务,即张小在案涉《三方协议书》上签字的行为既代表双叶公司又代表其个人。如果按照大发公司的陈述,那么张小在案涉《三方协议书》中则具备双重身份,即其在协议书中既是当事人,又是双叶公司的授权代理人。但案涉《三方协议书》乙方落款处仅有一个“张小”的签名及捺印。在这种情况下,大发公司有责任对张小是否经过双叶公司的授权进行审查。然而,大发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小经过双叶公司授权,而双叶公司亦否认授权张小签订《三方协议书》,张小也辩称其仅以个人身份在案涉《三方协议书》上签字。因此,大发公司主张张小构成表见代理,要求双叶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张小应支付大发公司货款20万元,驳回大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通常情况下,合同只能约束签约双方,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如果签约主体和履行主体不一致,往往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对合同双方都可能存在维权障碍。在对方负责人出席签订合同时,如果没有要求对方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可能导致双方因合同关系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产生争议,从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文中公司、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林扬阳 特约记者 赖昕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