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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情侣分手后 孩子该由谁抚养

2021-09-08 16:35: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8日讯 一段婚姻需要两个人从相知、相识、相爱到相守,其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就是“领证”,然而部分情侣尚未进行登记结婚却已有了爱情的结晶,随后又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很快就分道扬镳。

如此一来,同居关系期间生育的子女,该如何保障他们的权利呢?日前,平潭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平潭的陈某与王某于2019年7月相识后,相聊甚欢,很快就确认了情侣关系,并同居共同生活,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于2020年7月12日生育一子小王。后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20年9月分手,双方就非婚生子女小王的抚养问题产生了争执,陈某向平潭法院提起诉讼,诉请非婚生子小王由其抚养,并要求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小王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说法

1、同居关系如何认定?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既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亦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求。只有进行了结婚登记,成立的婚姻关系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陈某与王某于2019年7月起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

2、非婚生子女由谁抚养为宜?

本案中,小王尚未满两周岁,自出生即与母亲陈某共同生活,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成长环境。鉴于小王年岁尚幼,且与陈某生活近一年,从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非婚生子小王由陈某抚养较为适宜。故陈某提出要求抚养小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3、关于抚养费支付的问题

基于子女出生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的婚姻状态而受到影响,故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本案中,王某作为非婚生子小王的生父,其虽不直接抚养该非婚生子,但仍负有抚养的义务,现因陈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的月总收入情况,其主张由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但法院综合考量王某自认的收入情况及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水平,酌定由王某每月支付小王抚养费15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王某作为小王的生父享有探望小王的权利,在不影响小王正常生活和今后学习的情况下,王某每月可探望小王两次,陈某应予以配合,提供方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李华峰 何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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