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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未成年子女房屋后能反悔吗? 法院:应按照约定履行完成赠与行为

2021-09-15 17:19:3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15日讯 父母离婚时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产变更到未成年子女名下,若离婚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能否反悔撤销?答案是否定的。

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对这样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进行强制执行,通过向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成功将地址在泉州市区某商业广场商铺和址在泉州市区某小区的房产及车位过户登记至不满18周岁的小天(化名)、小真(化名)名下。

2005年7月,林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儿子小天和女儿小真。

2015年12月,俩人因感情不和办理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权、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达成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约定婚生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直到两子女完成学业为止,男方具有探视权。另地址在泉州市区某小区的房产与地下车库车位归两子女所有,按揭款由女方承担;地址在泉州市区某广场的商铺及小车归女方所有,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债权及债务由男方承担。

离婚后,林某多次要求李某配合其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但李某百般推诿。今年4月14日,林某将李某起诉至南安法院,请求判令将泉州市区某广场的商铺过户登记至其名下,将泉州市区某小区的房产及地下车库车位过户登记至两子女名下。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从俩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反复劝说双方,使林某和李某态度有所缓和,愿意各让一步,并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同意将上述房产都过户登记在两子女名下,李某应于调解协议签订15日内协助林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费用均由李某负担。

达成调解协议后,李某还是没有协助林某办理过户登记。6月4日,林某向南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了保障小天、小真的合法权益,承办人通过多方走访调查,了解到李某系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此外,林某也来到法院,并向承办人提出由其先垫付房产过户费用,法院强制过户,法院再执行李某的房屋过户费用。收到申请后,南安法院遂依法向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成功将涉案标的房产办理了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该案中,林某和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属有效。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民事调解书,其效力明显大于公证文书。另双方与两子女的赠与关系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故李某应按照约定履行,完成赠与行为。现李某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林某作为两子女的监护人,可以代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父母离婚,本身对孩子已是巨大的伤害,离婚后的父母更应平和、理性处理双方的矛盾纠纷,将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瑞婷 王泽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