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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卖液化气被举报 泄愤放火烧燃气公司

2021-10-15 16:53:5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燃气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液化气可以私自随意售卖吗?答案是否定的。10月13日,安溪县人民法院对外通报了一起非法经营燃气案,被告人苏某明因未经许可私自买卖液化气获刑。

苏某明于2017年至2020年3月间,伙同其子(已判决),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未取得《瓶装液化气供应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他人或直接向某燃气公司购买319432.8元的瓶装液化气,存放在其家中,再予以出售,后该销售窝点被查处。

苏某明怀疑该查处系某燃气公司负责人举报所致,为泄愤报复,驾驶一辆铲车并携带一桶10升的汽油和打火机,撞开某燃气公司的气库铁门,撞坏厂区内燃气管道,在铲车内点燃携带的桶装汽油,造成该铲车起火,其跳离铲车,见火势没有蔓延到管道,又窜到储罐区,先后打开4个液化气储气罐其中3个的阀门(每个储气罐容量25吨,事发当天未储满,四个灌共有24吨气量),并用打火机点燃,再逃离现场。后经消防设施灭火,现场火势被控制并扑灭。经鉴定,该燃气公司被损坏的物品价格为125887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明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苏某明伙同同案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属共同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法官说法

法律鼓励和保障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方式开展市场交易,但并非所有的商品都可以进行自由交易,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行为的类型,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营造风清气正、诚实守信、健康积极的营商环境。液化气属于须经国家许可经营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通过他人或直接向某燃气公司购买瓶装液化气,存放在其家中,再予以出售,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被告人被查后,还到某燃气公司纵火泄愤报复,造成该公司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隐患,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非法经营燃气不仅扰乱燃气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更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切勿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为了谋取利益而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同时,切莫私自购买非正规渠道销售的液化气,发现他人私自储存、充装、运输液化气的,要及时劝阻并报警,以免发生意外。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王丁仕 徐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