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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间申请人去世 法官审理依法“补位”

2021-10-15 16:55:0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由继承人韩某的妻子凤女士和儿子小韩为该案申请执行人。”近日,南靖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变更继承人为申请执行人,促使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得以继续执行。

几年前,韩某与杨某发生交通事故,事后交通部门认定二人分别负事故主、次责任。韩某将杨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按40%的次要责任赔偿韩某经济损失合计84011元。

判决生效后,杨某未履行赔偿义务,韩某向南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就在杨某被强制执行支付2.5万元给韩某后,申请执行人韩某不幸去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今年7月12日,法官与申请执行人韩某的家属取得联系后,其妻子凤女士带着儿子小韩来到法院,申请变更为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案件。

法官在审核确定凤女士和小韩作为韩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后,依法确认夫妻之间、父子之间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凤女士和小韩是生效民事判决确定权利人韩某的继承人和权利承受人,二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就此,南靖法院依法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韩某为凤女士和小韩。

法官释法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1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1070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外,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南靖法院经审理认为,凤女士和小韩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魏明东 游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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