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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 能否回避债权

2021-11-09 16:01:2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9日讯 最近,光泽市民颜女士遇上了一件事,两年前她与丈夫邓某离婚时分得的一套房产,现因邓某的债务问题被法院查封并挂网拍卖,她虽已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但这已分割的房产为何会被查封?那么,这套房产还能追回吗?日前,光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2016年,颜女士与丈夫邓某看中邵武市一套期房,当年3月即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直至2018年10月二人协议离婚,该房产不动产权证还未能拿到手,不过二人在离婚协议上明确约定离婚后该套房产归女方所有。

可让颜女士没想到的是2年后这套房产却被法院查封了。事由是2012至2013年期间,邓某曾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黄某借款42万余元、向毛某借款5万元,此后却未按约还款,两位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邓某依法院《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4月向法院申报的财产中即含有这套位于邵武市的房产。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在2019年下发的不动产登记证上该房产所有人载明为颜女士、邓某二人,此后亦未作变更,因此法院依法做出裁定查封该套房产。后因邓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法对该套房产进行拍卖。

手握离婚协议书的颜女士懵了:这套房产虽未过户,但已经协议归她所有,法院怎么能拍卖呢?于是匆匆赶往光泽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对该套房产的执行。但庭审上法官的释法析理,却让颜女士选择撤诉,这又是为什么呢?

法院审理:

归还债务后方可分割房产

颜女士的诉求能否成立,关键看2个争议焦点:一是涉案房屋是否为颜女士个人财产,二是颜女士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庭审中,颜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产购房款项为其个人财产,房产又是在颜女士和邓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且登记为共同共有,因颜女士与邓某于2018年10月办理的离婚登记,故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房产应认定为二人共同财产。

邓某借款发生在2012年至2013年,2017年法院即对黄某诉邓某要求返还借款42万余元一案作出了裁决,2018年1月黄某已递交强制执行申请,因当时邓某未向法院申报该处房产,该房产亦尚未完工未予不动产登记,故法院未能查询到该处房产。2019年毛某在申请强制执行后,该套房产不动产权登记载明邓某仍为共同所有人。借款、判决在前,离婚在后,二人离婚时约定的“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因投资亏损,所有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等条款,仅对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此次法院对颜女士及邓某共同所有的该套房产的执行行动合法合规。该套房产应当在归还有关债务后方可依据二人离婚协议予以分割。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执行能力的情况下,应当主动履行义务,本案涉及的被执行人邓某在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况下未优先偿还有关债务,而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因投资亏损,所有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显然违背有关法律精神。

作为被执行人如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离婚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一方,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将可能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

(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张莉 邱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