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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争吵妻子回娘家居住 能否主张分居期间抚养费

2021-11-10 13:50:4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林女士:我与丈夫于201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8年7月登记结婚,2019年6月生育一女。女儿出生后,我们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我从2020年10月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丈夫不愿意离婚也不给我们生活费。请问,如果起诉离婚我可以要求丈夫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吗?

【解答】

袁其锋(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林女士,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在双方婚姻分居期间,一方未能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承担给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如果您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获得法院的支持,那么除了可以获得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补偿外,还可以主张您丈夫每月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如果您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法院支持,那么除了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外,分居期间持续的,则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仍应当继续支付抚养费。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张世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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