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肇事逃逸 同乘人帮隐匿车辆
法院:同乘人不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共担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1日讯 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同乘人非但没有及时报案,还一起协商逃逸、帮忙隐匿车辆,这样所谓的“好兄弟”最终也要承担责任。近日,德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4名同乘人被判共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020年10月的一天,李某与张甲、张乙在均无驾驶证的情况下共同租车,由李某无证驾驶租来的轿车载张甲、张乙、张丙、张丁4人从永春到德化某餐馆吃饭、饮酒直至深夜。当晚12时30分许,李某酒后无证驾驶轿车载上4人准备返回永春,途经某路口时闯红灯,撞到一辆摩托车,造成摩托车上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李某与车上4人商量驾车逃离现场,并共同藏匿肇事车辆。经认定,李某属无证、超速驾驶并违反路口信号灯,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受李某邀约共同饮酒后,明知李某饮酒而不劝止并选择乘坐李某驾驶的轿车,在发生事故后共同商议驾车逃逸、藏匿肇事车辆等事项,张甲、张乙、张丙、张丁4人不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任由损害结果的扩大,均存在过错,4人应共同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侵权责任纠纷,本质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侵害,我国《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该规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的规定。 本案中,李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按一般人朴素的正义观来看,肇事车上其他人员是负有协助救助的义务的,但与李某同乘的张甲、张乙、张丙、张丁不仅没有协助救助,还共同商量驾车逃离现场、隐匿车辆。因此,该4名同乘人没有履行救助义务,也应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饮酒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都属于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切勿存在侥幸心理,给自身和他人带来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应当及时保护好事故现场,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协助医疗部门抢救伤员,切不可为了逃避责任选择逃逸,否则将负法律责任。同时,同乘人员亦应积极履行救助义务。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童彬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