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互换承包地是否有效?
法官提醒:农村承包地互换应签订书面合同及申请备案登记以防产生纠纷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4日讯 在农村,人们通过口头协议互换承包地的情况十分普遍。那么,这种口头协议是否有效?近日,德化县人民法院通过办理的一起案件以案释法。 赖甲与赖乙系同村村民。双方口头协商同意互换部分承包地,土地丈量互换后,双方各自耕作。 2016年初,赖甲反悔要求改变互换协议,并恢复耕作原承包地,赖乙不同意,赖甲便在更换前的承包地上耕种。赖乙知道后将赖甲在田地上耕种的水稻、生姜拔除。为此,双方发生激烈争吵。 经当地有关部门多次组织双方沟通协调,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赖甲遂向德化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土地互换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 经审理,德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法官认为,赖甲与赖乙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经过协商互换部分家庭承包地,是法律允许的。双方口头达成的承包地互换协议,系双方的自愿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已经得到实际耕作、履行,该互换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赖甲单方反悔未经赖乙协商同意擅自改变土地互换协议的行为无效。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赖甲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包地怎么更换才能防范纠纷产生? 在农村,为了耕作方便,土地互换现象普遍存在,往往两家坐在一起协商后,便达成互换协议。互换土地协议在什么条件下才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可以明确互换承包地的方位坐落及面积大小等,争议时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协议签订后,应及时申请备案登记,可以避免当事人擅自变更互换协议。未签订书面合同及备案登记,不会导致互换协议无效,但这两件事做了,可以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有理有据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黄燕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