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欲“离婚”逃避债务 债权人起诉至法院维权
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部分条款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5日讯 债务人怕还不上债务,竟和妻子签订《离婚协议书》,变更房产归属,欲“离婚”逃避债务。无奈下,债权人诉至法院维权。日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撤销债务人与妻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房产归妻子所有的约定,撤销债务人与妻子签订的《份额比例协议》的约定。 2015年,潘某与陈某登记结婚,之后购买了一处预售房产。2016年,陈某向吴某借钱,并出具借款金额为216108元的《借条》一份。2017年4月,陈某考虑到债务恐怕还不上,于是和潘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手续并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离婚后归潘某所有,潘某向男方支付经济补偿35000元。 由于该房产还未出证,无法变更房产归属,二人遂于2017年6月向龙岩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份额比例协议》,潘某占99%,陈某占1%。 此后,吴某多次向陈某催讨欠款未果,无奈下遂诉至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他拒不还钱,还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把房子99%产权给了妻子,现在没财产可供执行,我该怎么办?”债权人吴某说。新罗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陈某归还吴某216108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及其他合理费用。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及时履行,吴某向新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法院依法查封案涉房产。但由于陈某占房产份额比例过低,且吴某认为陈某、潘某间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及《份额比例协议》对吴某权益构成侵害,吴某遂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吴某与陈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陈某与潘某之间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足以让人相信陈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规避个人债务的意向及行为,吴某有权主张撤销陈某与潘某《离婚协议书》中之间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陈某与潘某于2017年4月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处置条款足以影响吴某对陈某债权的实现,吴某主张撤销上述条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吴某主张撤销针对该房产的《份额比例协议》,并恢复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的共有状态,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应以债权数额为限。 法院判决,撤销陈某与潘某于2017年4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中房产归潘某所有的约定;撤销陈某与潘某于2017年6月签订的《份额比例协议》的约定;陈某与潘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房产恢复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的共有状态。 法官提醒: 有些人为了逃避债务,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等方式,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方实际上没有清偿债务的能力,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种行为。同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后果很严重。希望大家坚守真诚无欺、实事求是、信守然诺的品质,积极履行合法债务,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林成龙 江晓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