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兄弟房产 未过户能否撤销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8日讯 在日常生活中,较为亲近的亲属之间常常会发生赠予行为。那么,一旦赠与人反悔,能否撤销赠予?此前,德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亲兄弟间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对该问题进行了解答。 陈母和林父育有3子。老大的表叔无婚育,因子嗣延续问题,陈母和林父念及情谊,按照农村习惯,将老大半身承继与表叔为半嗣子,于2013年在各派宗亲的见证下,红纸黑字写下一纸“喜书”。 “喜书”中约定,将老大半身承继与表叔为半嗣子;林父名下所有财产由三兄弟均分;表叔名下所有财产(含安置地)尽归老大,老大同意将其中两套房子及车库部分面积分别赠与老二、老三。签订“喜书”时,“喜书”中约定的房产尚未建成。 2018年,“喜书”中约定的房产建设完成,同年老大办理了“喜书”中约定赠与房产的不动产所有权证。2020年,老三拿着“喜书”到法院起诉老大,要求老大将“喜书”中约定赠与的房产过户到老三名下。 庭审中,老大明确表示:签订“喜书”时同意赠与,但是房屋建设之时是由自己一人出资,而且自己现在经济困难,要求撤回赠与。法官以老大表示撤销赠与为由,驳回老三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老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老大与老三签订的“喜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一种民事合同。该份“喜书”中对财产赠与的约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老大因合法建造案涉房产而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故案涉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时,案涉房产的赠与手续才办理完毕。在案涉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赠与人老大有权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受赠人不负对价义务,也就是说,这就是“天上掉馅饼”的事。大家都知道,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因此,法律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前的悔约权,目的是为了避免赠与人仓促草率行事致使自身利益受损,以保护赠与人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任意撤销权也并非完全“任意”,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赠与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也就是动产(如衣服、手机)还没有交付,不动产(如房子)还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是赠与合同没有经过公证且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赠与人才可以反悔,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较原《合同法》的规定,增加了依法不得撤销赠与合同的“助残”情形,更加限制与完善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进一步保护了特定人群的受赠权利。 法官提醒: 赠与人应三思而后行,不要贸然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的财物无偿赠与他人。如仓促行事,也可在赠与物权利转移前及时行使任意撤销权挽回损失。谨慎考虑是否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受赠人在赠与合同签订后,须尽快实现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变更登记,如有必要可选择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来保障自身权益。 《论语-子路》中写道:“朋友切切,兄弟怡怡。”就是说,朋友之间要相互勉励、督促,兄弟之间要和睦融洽。房屋诚可贵,亲情价更高,昔日赠与撤,兄弟情难“销”。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郑雅婷 陈丽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