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核实出具证明 一村委会成被告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9日讯 日常中,村委会经常会遇到群众需要开具各种证明,在不违法违规前提下,村干部都会积极帮助群众出具证明。然而,有村委会却因为出具证明惹上了官司。 张炎(化名)和张美(化名)对位于泉州市洛江区某村的房屋产权产生争议,张美因此将张炎告上了法庭。 庭审过程中,张美向法庭出示村委会的《证明》,证明其一直居住在祖辈分配的房屋中。张炎对《证明》中关于“祖辈分配”的表述有异议,遂找到村委会理论。村委会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称《证明》中“祖辈分配”系用词不当,且村委会无权确认房屋的归属。后争议双方庭外和解,张美撤回了起诉,法院裁定准许。 案子虽然撤诉,但张炎却认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侵犯了其对房屋的合法权益,并由于打官司支出了相关费用。因此张炎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名誉及经济损失。 村委会辩称,其开具《证明》是应张美的要求,证明其自出生至1988年在双方争议房屋居住的事实。但由于对“祖辈分配”理解有误,开出了含有“祖辈分配”字眼的证明,但村委会已通过《情况说明》进行补正。同时,双方对房屋争议的案件已经撤诉,并未对张炎的权利产生影响,村委会更没有实施侮辱、诽谤行为,因此也未侵害张炎的名誉权。 法院审理: 洛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村委会根据张美的要求,在没有对待证事实进一步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就出具案涉《证明》,虽然其该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对张美居住在诉争房屋符合客观事实,张炎对此亦无异议。 其次,关于“祖辈分配”的说法,村委会发现用词不当后出具了《情况说明》予以补正。且双方的纠纷经法院准许撤诉,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并没有侵害到张炎的合法权益。 第三,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不具备不动产登记的资格,即使张美未撤诉,其出具的证明并不能作为确认物权归属的依据。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炎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该案中,虽然法院驳回了张炎的诉讼请求,但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出具相关证明时,必须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切勿根据个人陈述就轻易出具证明。 (赖昕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