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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登记双方名下 离婚时如何分割

2022-02-09 10:17:4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婚后房本上加名,并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9日讯 在离婚纠纷中,涉及房屋分割问题时,丈夫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上妻子名字,离婚时房产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何分割?

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水头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通过双方对案涉房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合同签订、购房款支付情况等事实,结合婚生子尚且年幼,现由女方直接抚养等因素,法院酌定丈夫支付妻子50%房屋补偿款,房产归丈夫所有。

丈夫婚前买房 妻子婚后加名

2018年7月,小军(化名)与小红(化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婚生子小宝(化名)。婚前,小军曾全款购买了址在南安市水头镇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价值54万元人民币。婚后,小军将小红的名字加在了房产证上。

然而好景不长,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加上婚后种种琐事,使二人矛盾重重。2021年2月,小军以感情破裂为由,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水头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小宝由小军抚养,小红每月支付抚养费,小军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他的婚前房产,小红应协助小军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小红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辩称婚生子小宝一直跟着她生活,应当由其继续抚养更有利孩子成长。另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虽是婚前签订,但婚后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实际登记双方为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因此,该房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判决:

男方支付女方50%房屋补偿款

南安市人民法院水头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小军与小红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建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虽共同生活并共同生育抚养了婚生子小宝,确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珍惜已有的婚姻家庭关系,互谅互让,求同存异,反而互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缝。现小军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劝合无效,小红也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小军要求与小红离婚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准许。

结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婚生子的现状和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婚生子小宝现随小红生活,且年纪较小,不宜改变其生活现状,应判决由小红直接抚养为宜。离婚后,小军作为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结合小军的经济情况,法院酌定小军应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

关于址在南安市水头镇某小区的房产,该房产系小军婚前支付全部房款购买的房屋,为小军的婚前财产。但小军在婚后变更房屋权属登记,在房产证加署配偶小红的名字,可视为对小红的赠予。双方没有对房产份额作出特别约定,应认定上述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后上述房产应予分割。鉴于该房产现由小军居住,应判决该房产归小军所有较为妥当,由小军折价补偿270000元给小红,小红应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遂作出上述判决。

小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小军上诉时认为,即便是赠与,也应属于附条件赠与,赠与的条件就是小红作为妻子与小军长期稳定地生活,这种赠与具有复杂的人身属性。该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效力不发生或终止,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能转化为共有财产。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虽为小军婚前购买,但其婚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同意将不动产权权利人登记为小军、小红,可认定为双方将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一审认定案涉房产系小军赠与小红,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小军主张系属附条件的赠与,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关于案涉房产的处理,应当坚持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经营和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时,必须将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原则,可根据子女生活和学习的需要,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多分财产。

因此,小军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贡献较大,但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决定性依据,结合婚生子尚且年幼,现由小红直接抚养等,一审认定小军支付小红50%房屋补偿款,基于未成年人子女利益的考量,二审维持该认定。

法官说法:

婚后房本上加名,并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

法官介绍,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官提醒,不少人认为,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即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现实生活中,因离婚引发房产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法官提醒,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时候,双方在对房屋权属进行约定后需要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这样既有利于保护自己利益,也会避免纠纷的发生。同时,希望夫妻双方在婚前多了解对方,在婚后共同能经营好自己的家庭。

(林瑞婷 周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