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虚拟财产被盗 玩家状告游戏公司 法院:驳回玩家诉请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8日讯 游戏玩家解绑游戏后台安全工具,期间账号内虚拟财产被盗,游戏公司是否应赔偿玩家丢失的虚拟物品?近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受理了一起玩家诉游戏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玩家诉请游戏公司找回游戏中丢失的物品,并赔偿游戏内道具。法院经审理后驳回玩家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14日,游戏玩家潘某通过案外人陈某购买案涉账号“yaodanglaoda1”(经查,该账户登记的身份信息是“洪某某”),购买账号后,潘某与他人共享该账户。2021年3月21日,潘某解绑了游戏后台安全工具,后于2021年3月23日重新绑定了游戏后台安全工具,在此期间,案涉账号内虚拟财产发生被盗事件。根据游戏公司核查,该账户内装备被交易给一个叫“闪亮小龙虾”的玩家,该玩家同时是潘某在该账户中的“商业伙伴”。 2021年3月26日,潘某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于2021年5月27日出具了《情况说明》,希望游戏公司配合潘某进行处理,但是游戏公司未作出处理。潘某遂一纸诉状将游戏公司诉至马尾法院,请求判令游戏公司找回其游戏中所有物品,并赔偿游戏道具阿拉玛之魂15级60个。 审理与说法: 1、潘某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法院认为,潘某能够合理说明自己账号来源信息,回溯游戏装备被盗及申诉全过程,且发生案涉被盗事件后,游戏公司也并未对其实际持有者的身份产生质疑,反而协助潘某找回部分丢失的装备,从而可以认定潘某是案涉账号的实际持有人。因潘某与游戏公司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其有权基于服务合同关系起诉游戏公司,故法院对潘某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确认。 2、游戏公司对虚拟财产被盗事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游戏公司作为游戏服务提供方,显然负有对玩家游戏账户及其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但是,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制的扩大。就该案而言,首先,该游戏账户并非潘某本人登记注册,而是通过向线下案外人购买所得,潘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从他人处购买账户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其次,潘某陈述该账户与他人共享,极大增加该账户的安全风险。最后,游戏公司为游戏玩家提供了游戏后台安全工具,说明游戏公司已经尽到了对游戏玩家持有的虚拟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潘某系自身解绑了游戏后台安全工具并在此期间发生案涉财产丢失,该风险责任应由其承担。 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某对账户的取得已有风险,后续对账号保管、安全工具使用均有不妥,未采取充分措施防止财产被盗,应对上述被盗结果负全部责任,故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陈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