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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债未消 到底由谁还

2022-03-01 12:58:4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日讯 人们常说“人死债消”,事实上,这句话并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债务人死亡后,其生前欠下的债务到底由谁来承担?近日,罗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么一起因债务人死亡引起的纠纷。

自2009年起,黄某以在武汉投资某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林某借款。2016年6月2日,双方结算确认黄某尚欠林某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216,000元,并由黄某出具借款金额为486,000元的借条一份交由林某收执。

之后林某多次上门催讨,黄某均以生病、投资款未收回等原因推脱不予偿还。2018年5月28日,黄某因病去世。林某得知后上门催讨借款,黄某配偶李某及黄某儿子黄甲、黄乙均拒绝还款。无奈之下,林某只能将黄某的法定继承人李某、黄甲、黄乙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林某认为借款是黄某用于其生前经营的湖北某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并且黄某配偶李某也是知情的,借条系黄某亲自出具,3名被告应向其支付黄某尚欠的本息。

被告方则认为借条签名与黄某于其他协议上的签名相差甚远,借款系林某伪造的,且2008年6月至7月间黄某已将湖北某房地产项目转让给他人,不存在林某所述的借款事实,黄某的债务不应由3名被告承担。

在此情况下,根据仨被告的申请,罗源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案涉借条上“黄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但缺乏双方认可的鉴定材料,本案的笔迹鉴定陷入僵局。为鉴定能顺利完成,承办人前往公安机关调取同一时期黄某相关签名。最终鉴定机构确定“2016年6月2日”《借条》落款处手写字迹“黄某”是黄某书写。

法院审理:

作为继承人的配偶子女须还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借款虽然发生在李某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条上没有李某签字确认,案涉借款金额超出了一般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林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黄某的个人债务。

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对于借条,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黄某签名的真伪。对此,仨被告申请对案涉借条中借款人落款处手写字迹“黄某”签名进行鉴定,鉴定样本系在各方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采集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经核算,判决李某、黄甲、黄乙应在继承黄某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林某480,000 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我国的继承原则上属于限定继承,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负清偿责任,同时也做了例外规定。

本案中,李某、黄甲、黄乙均为黄某的法定继承人,且未声明放弃对黄某遗产的继承,故对于黄某生前的债务应当在继承黄某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婚姻关系丧失独立性。但若继承相应的遗产,则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既想要继承遗产,又不想承担债务,于法无据,于情于理也均无道理可言。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危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