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商家存在消费欺诈 诉请“退一赔三”被驳回
法院:非善意曲解商家合规的销售行为,诉由不成立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6日讯 消费者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称新车系库存车,颜色和约定的不符,认为商家存在消费欺诈,诉请“退一赔三”,结果被法院驳回。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李某拟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某品牌2020款电动汽车,双方在《汽车销售合同》中约定了车辆外观颜色为红色以及具体车型等。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定金、首期款。在车辆交付前,李某与该公司工作人员徐某就车辆颜色及车辆型号等问题有过反复沟通。 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因红色车辆缺货,徐某提出将车辆颜色更改为银色并多次在沟通其他问题时提及李某所购车辆为银色,李某均未有异议;在确认车型过程中,徐某向李某发送了车辆合格证图片,上面载明车辆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30日。李某见生产日期为2019年,质疑此车辆非2020版。徐某解释称2020版的并非一定是2020年生产,也有可能是2019年底生产的。李某听了徐某的解释,未再对生产日期提出质疑,且交纳了车辆保费。 后该公司通知李某提车,李某以案涉车辆出厂日期超过3个月、系库存车,且交付的车辆颜色为银色、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绝提车。随后,李某向法院起诉主张该公司存在消费欺诈,要求该公司退还购车款、赔偿3倍损失及保险费。 法院审理 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并未约定李某所购买的车辆需为出厂3个月以内,且从李某与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看出,李某是在清楚知道车辆制造日期后,交纳了车辆保险费。双方在沟通过程中李某也多次认可车辆颜色变更为银色。 因此,从案涉车辆销售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分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存在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诱使李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故李某以案涉车辆系库存车、交付颜色与合同约定不符等为由,主张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据此请求撤销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和保险费以及支付购车款3倍赔偿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该判决得到二审法院的维持。 法官提醒 在消费领域里,因消费者相对商家而言系弱势群体,因此法律层面对于消费者的保护较为全面和重视,消费者依法维权成功的案例也较多。在这些正面案例的鼓舞下,一些消费者基于对大额赔偿的期待,存在非善意曲解商家合规的销售行为,随意提起消费欺诈诉讼的不诚信情形。 因此,为平衡商家、消费者双方利益,司法实践中会严格把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尺度,只有消费者确实提供了足够证据证明商家有意隐瞒事实或告知虚假情况,使其陷于错误认识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的,法院才会认定构成消费欺诈。法官提醒消费者,应善意、理性维权,谨慎提起消费欺诈诉讼。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海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