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私教离职 能否解除合同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6日讯 近年来,为追求更好的健身效果,许多人豪掷千金聘请私人教练一对一培训服务,酷爱健身的单先生便是其中一员。然而,私教课还没上完,私教却离职了,单先生将健身房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服务费。日前,经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东湖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019年以来,单先生与泉州市区某健身机构签订了包括搏击、EMA、常规、拉伸等多份私人教练健身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健身机构向单先生提供一对一私人教练健身服务,双方就教练人选、课时、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健身机构指定了卢教练为单先生提供私人教练服务,单先生也依约预付了全部服务费179200元。2021年8月,在单先生的私教课程还未结束的时候,卢教练却突然从健身机构离职,无法再为单先生提供私人教练服务。 为此,单先生以私人教练离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向健身机构提出了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服务费的主张。但健身机构认为,卢教练的离职并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仍应继续履行,款项亦无法退还单先生。双方经多次沟通协商未果,单先生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单先生认为,其与健身机构签订的合同系高度人身属性的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合同,现因私人教练离职,导致无法为其继续提供原定的私人教练服务,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其主张应解除相应合同关系,健身机构应向其返还未履行部分的预付服务费。 健身机构称,虽卢教练已离职,无法为单先生提供私人教练服务,但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健身机构不只一名教练为单先生提供私人教练服务,同时健身机构亦享有合同赋予的为单先生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因此不存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事由。 经法官与健身机构法人沟通,健身机构向法院提供了更换私人教练、赠送课程、延长课时等多种调解方案。考虑到单先生已与其他健身机构另行签订了健身服务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也可能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经多次协商,最终单先生与健身机构达成调解方案:双方之间签订的私人教练健身服务合同解除,健身机构分4期向单先生退还预付服务费合计122000元。 法官说法 单先生与健身机构所签订的私人教练健身服务合同中确有“若因健身教练离职等原因,健身机构可为学员随机指定其他健身教练”的条款,单先生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应视为认同该合同条款,按此看来健身机构的辩称并无不妥。但是,私人教练健身服务合同有别于一般的服务合同,其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属性和唯一性,体现在私人教练与学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互依附及相互适应、配合。一方面,不同的私人教练有着不同的训练方式、训练习惯、训练知识;另一方面,私人教练又会随着学员年龄、体质、水平的不同,根据自身的教学经验为学员制定不同的训练内容。这就使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健身机构直接根据合同条款随意更换私人教练,势必造成学员对履行合同的排斥及双方之间的矛盾,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主张的平等、自愿等原则相悖。因此,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都应得到保障,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选择健身服务时,应选择经营实力有保障、有资质的正规健身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选择性地、谨慎合理地购买健身课程,莫因促销活动一次性购买过多课程。在健身过程中,若遭遇消费纠纷,可以通过拨打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向相关消费维权部门投诉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陈子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