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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知多少?

2022-05-12 11:07:5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某明星夫妇微商帝国倒塌背后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2日讯 0投资,0囤货,0风险,0加盟费,免费加入,做明星合伙人……在这诱人的口号和明星光环的加持下,无数家庭主妇、宝妈们选择加盟某明星夫妇的微商品牌。

近期,该微商品牌的运营主体已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1927.99万元,罚款170万元。该明星夫妇从疑涉嫌传销到确认,历时4个多月,相关责任人也陆续曝光,如代言该公司明星股东、产品代言人等,这些人是否要被追责?这起网络传销案件背后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就此,记者采访了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洁律师。

热点回顾一

该明星夫妇合力缔造了一个巨大的微商帝国,旗下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据认定,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相关公司在涉及传销的主营业务上的营收共91.71亿元。

问题①

网络传销的定义是什么?

律师解答:

张洁律师:网络传销是以互联网为平台的新型传销方式,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发展,许多传销组织打着“微商”“电商”“消费投资“多层分销”“爱心互助”甚至“教育培训”“保健养生”“个人理财”“养老产业”等幌子,其本质仍是传销,只是以互联网作为载体,通过网络支付的方式交纳所谓入门费用,从而取得加入资格,直接(或间接)诱骗拉人作为自己的下线从而获利。诸如前述明星夫妇所称的“0投资,0囤货,0风险,0加盟费,免费加入,做明星合伙人”的口号亦是如此,措辞极具诱惑性和欺骗性。

在许多家庭主妇、宝妈们因生育、照顾家庭而牺牲个人发展,对高新科技发展缺乏一定了解的情况下,利用她们迫切希望体现自我价值,同时改善家庭生活条件的心理特点,将传销包装成电子商务等新型消费方式,诱导、欺骗她们加盟进入传销,并以向其及其所发展的下线、下下线所交纳的入门费用进行获利。

问题②

互联网传销和传统的传销有何不同?

律师解答

张洁律师: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禁止传销条例》,对于传销做了明确的规定,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同时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传统传销需要层层发展下线人员建立,往往需要直接面对面接洽,目标多针对某一特定消费群体,并向其收取费用或购买指定的特定商品,发展相对较慢。

随着网络深入千家万户,传销组织以网络通信技术为基础,消除了传统传销中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跨地域性更强,稽查难度大。同时在利用互联网进行拉人、传递信息、返利等方面,通过技术手段隐藏,隐蔽性更强。传销组织负责人只需要建立网站,利用网站宣传、运作、管理,违法成本更低。由此可以看出,相比传统传销,网络传销作为传销的新型方式,欺骗性更强,危害性更大。而目前许多传统传销也早已开始向网络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