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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亲送孩子读私立校 高昂教育费母亲需承担吗?

2022-05-17 15:46:0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教育费应为合理必要的费用,高昂学费应由父亲自行承担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7日讯 夫妻离婚就子女抚养、教育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将孩子送去私立学校就读,产生了高昂学费,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为此埋单吗?近期,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判决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需承担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的教育费。

小林(化名)与小美(化名)相识后,于2009年12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于2010年7月份生育婚生子小可(化名)。然而原本恩爱的小两口,却一次次因种种分歧中走向了婚姻的终点。

2018年4月,小林与小美达成离婚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小可由小林抚养照顾,小美每月支付500元作为小可的抚养、生活费,直至年满18周岁。但小美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

2021年11月,小可的法定代理人小林以近年物价上涨、生活各方面条件情势变更,原先确定的抚养费已远远不能满足抚养小可所需的费用,而小美作为母亲应对孩子尽对等的抚养义务为由,诉至南安市人民法院诗山法庭,要求小美按每月800元计算支付自2018年4月起至2021年11月的抚养费33600元以及教育费31573元,共计65173元。

小美辩称,其于2021年12月曾向小林支付抚养费1000元,且小林未与其协商,让儿子就读私立学校,私立学校的费用标准远高于义务教育的费用标准,她认为自己有权拒绝支付私立学校衍生的相关费用。小林提到的兴趣班费用,不是学历教育花费,不属于抚养费支付范围,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不同意增加抚养费。

法院审理:

重大事项未经协商于法无据 由一方自行承担

南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小林与小美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小美应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自2018年4月起,小美仅支付抚养费1000元,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小可抚养费,现小可有权要求小美按《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数额支付自2018年4月起至诉讼之日止相应的抚养费,但小美已支付的1000元应予扣除。

父母之间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对于小可起诉之后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伴随着近年来物价的上涨,小可所需要的日常支出随之提升,现小可起诉请求判令小美适当提高抚养费标准,即每月按800元标准给付抚养费,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小可请求判令小美自2018年4月21日起即按每月800元标准给付抚养费,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小可主张小美支付教育费31573元,对此,小美不予认可。法院认为,虽然小林与小美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教育费、医疗费等重大费用凭发票各承担百分之五十”,但该教育费应为合理、必要的费用。让子女享受优质的教育资源是每个父母的心愿,但在子女教育问题上,父母亦应结合自身的经济负担能力,在双方相互协商的基础上决定孩子的就读学校。根据小可提供的收据及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结合小可的陈述可知,小可现就读小学,属义务教育阶段,但其就读的系私立学校。我国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公立小学已足够保障小可的受教育权,小可的父亲小林将小可送入收费昂贵的民办学校前,应当征得小美同意。小林未能举证证明其将婚生子小可送入私立学校就读一事征得小美的同意,其单方行为违背重大事项协商一致原则,且高昂的学费已经超过小美的实际承担能力,小林应对其坚持将孩子送入私立学校的行为承担责任,并对为此而支出的费用自行负担。小可要求小美承担小可在私立学校上学产生的学杂费,于法无据,也不具有合理性,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小美应支付小可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付,小美已支付的1000元应予扣除,共计抚养费20266元;小美应自2021年11月17日起,每月支付给小可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可年满十八周岁为止;驳回小可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