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姐姐借弟弟名买房 过户时弟弟不配合

2022-05-17 15:47:1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 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弟弟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规避二套房购房政策,借亲人的名义买房,这种投资是否稳赚不赔?真实案例告诉你:这很考验人性。日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姐姐借弟弟名义买房的房屋买卖纠纷依法作出判决。

刘姐与刘弟是亲姐弟。刘姐打算在龙岩城区投资一套房,但考虑到自己名下已有房产,购买二套房的房屋契税、首付款比例较高,便与刘弟协商,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刘弟名下,待刘姐有需要时,刘弟再无条件、无偿配合刘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刘弟表示同意。

2017年10月,刘姐向某地产公司支付了定金、首付款及契税,并由刘弟作为名义买受人与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签订当日,刘弟办理了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之后,刘姐又以刘弟的名义向某银行新罗支行办理商业贷款,从2018年2月需要开始还贷时起,均由刘姐支付购房按揭贷款。

然而,2020年起,刘姐催促刘弟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事宜,刘弟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配合,刘姐无奈向新罗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购买涉案房产的定金、购房首付款、契税均由刘姐丈夫林某支付;涉案房产的按揭贷款系以刘弟名义申请办理的,但从贷款发放开始每月的按揭款均由刘姐支付;涉案房产的买卖合同、契税收据、首付款收据等材料的原件均由刘姐保管。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刘姐与刘弟并未书面签订借名买房合同,但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证明刘姐与刘弟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虽然刘姐的行为违反了银行的信贷监管制度,但该行为规避的是首付款比例及利率政策,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认定刘姐与刘弟的借名买卖协议有效,新罗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刘弟、地产公司配合办理涉案房产的交房手续及不动产权证办证、过户手续,交房及办证手续所需缴纳的相应费用由刘姐承担。

法官说法:

借亲人名义买房是一场危险的亲情考验游戏,存在很大风险。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对外公示的房产所有权人是借名人,即“名义产权人”,而实际出资人则是“实际产权人”。我国实行不动产物权取得实行登记公示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未经过依法登记,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这些规定对于实际出资人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严重的,实际出资人甚至会面临着房财两空的不利结局。因此,对于借名买房一定要慎重考虑。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胡溪 卢伟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