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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及时维权

2022-05-17 15:49:34 来源:福建法治报

劳动者的奉献应该被歌颂,劳动者的权益更需要被保护。日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法官通过两起案例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遇到工伤纠纷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①

外卖小哥送餐途中遇交通事故

陈某作为某公司的美团外卖骑手,从事餐饮配送工作。2021年3月14日19时20分左右,陈某通过美团骑手APP接到一份订单后开始配送服务。当日19时31分,陈某骑二轮电动车途经莆田城区某路段时与一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经医院诊断,陈某全身多处骨折损伤。后人社部门认定陈某受伤属于工伤,陈某所属公司以陈某为其外包公司派遣员工为由不服该工伤认定结论,诉至荔城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某与该公司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予认定。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外卖行业逐渐形成“平台+送餐员”的新型就业形态,和传统模式相比更为灵活、自主性更强,涉及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也更复杂。在平台企业采取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和维权意识,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时,注意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工伤保险的参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尤其要注意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要收集保留证明劳动关系、事故经过等相关证据。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尽可能保留工作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工身份的证据,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存在,同时要尽可能固定在场或清楚受伤经过工友的证言。

案例②

海上水手因工作感染传染病

某船务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其职工李某某至某船务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轮船上从事二水工作。自2019年7月31日起,该轮进入非洲海域,并在疟疾传染病疫区的国家港口停靠装、卸货。2019年8月27日起,该轮船上职工发现李某某出现发烧、盗汗、四肢无力等症状,经急救,李某某病情无好转最终死亡,经鉴定为传染病(疟疾)所致。后被告某人社部门以李某某与原告之间为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不予认定工伤。某船务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诉至荔城法院,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不予认定决定书。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尤其是当劳务合同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极易发生混淆。由于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利于劳务关系中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及时找到合理的救济途径。作为受理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止工伤认定案件,待劳动关系确认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若认定案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工伤认定申请,而非作出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

法官提醒:

对于劳动者来说,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意识,才能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合法地捍卫自己的权益。而作为用人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维权意识,树立以人为本、守法经营意识,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减少工伤事故发生。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本着诚信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妥善解决工伤事故,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傅玮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