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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将共同财产赠“小三” 妻子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2022-06-16 13:05:4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侵犯共同财产的另一方财产权益,赠与行为无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6日讯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小三”,那么,另一方有没有有权要求返还?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周先生与林女士于2019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先生于2020年6月通过网络认识了蔡女士,不久俩人就同居生活。之后,周先生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现金等方式,共计支付给蔡女士47万元。2021年11月,林女士诉至仙游法院,请求确认周先生赠与蔡女士财产的行为无效,判令蔡女士返还受赠款项47万元。

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侵犯了共同财产的另一方财产权益,也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故周先生赠与行为无效,蔡女士应返还受赠财产。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为法律所禁止。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婚姻的产物,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分权。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单独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本案中,周先生背着妻子林女士,将夫妻共同财产47万元支付给婚外同居者蔡女士,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无效。蔡女士所取得的47万元款项没有法律根据,属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及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

此外,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方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同居生活“被小三”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很难证明自己对另一方的婚姻关系完全不知情,如果轻易保护自称“被小三”一方的利益极有可能会损害到合法婚姻关系一方的利益。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与有配偶者婚外同居不仅违反公序良俗,更是违法的关系,从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考虑,与有配偶者婚外同居者不能在违反公序良俗的违法关系中获得任何利益。

法官提醒

感情不是商业行为,夫妻间应以忠实忠诚为基本要求,情侣间以道德规范为准绳,勿违反公序良俗,不触碰法律底线。无论道德还是法律,始终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确预知行为的法律后果,谨慎作出行为选择。法律虽未禁止未婚同居,但与他人同居需谨慎,同居之前应当充分了解对方,尤其是婚姻状况,警惕“被小三”的情况,以免陷入人财两空的境地。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朱良回 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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