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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是否需担责

2022-07-01 11:59:32 来源:福建法治报

张经理:我是一家建筑装饰材料公司的经理,主要经营地砖、洗面池等陶瓷产品。今年2月,刚某到我们公司,声称新承揽了一项装修工程,向我提交了所需装修材料的清单。几天后,刚某找到开办幼儿园的徐某,徐某表示愿以他开办的幼儿园作为担保。经过协商,我们又签订了担保合同,之后我把地砖、洗面池等装修材料提供给刚某使用。刚某在这项装修工程的施工中,由于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没有拿到施工费用,根本没有能力向我支付材料费用。当我找到徐某要求他承担担保责任时,他却告诉我,他正在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违反法律规定以不得抵押的财产作为担保物,请求法院判决担保合同无效。既然担保合同无效,他也就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请问,如果法院判决徐某的担保合同无效,他是否就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解答】

黄晖(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张经理,您好!我们知道,担保合同并非主合同,而是属于从合同。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徐某的这份担保合同确实是存疑的。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其中第(三)项则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徐某以幼儿园作为担保物,与法律规定相悖,当属无效担保合同。

但是,即使徐某的担保合同无效,也是无法逃避相应担保责任的。《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徐某违背法律规定以幼儿园作为担保物,致使担保合同无效,是有过错的,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担保合同虽无效,但担保人仍需担责。您可以继续主张权利,在刚某无力还清材料费用的情况下,要求徐某承担相应的担保过错责任。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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