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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费被拖欠 能否留置货物

2022-07-08 16:06:1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提醒:正确行使留置权,莫让有理变无理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8日讯 在加工承揽业务中,如果定作人不付加工费,承揽人能否行使留置权?答案是肯定的。然而,留置权要正确行使,在不符合留置条件的情况下留置加工货物,这样的“留货”将变成“惹祸”。日前,石狮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公司因错误地行使留置权被判令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回顾

石狮某公司委托长汀某公司加工服装,双方先后签订了4份《服装委托加工合同》,对拟加工的服装款号、款式、数量以及付款方式、期限等作了约定。其中,第四份合同约定加工的货物最多,为2298件,加工费为5万余元。

合作期间,除第四次加工的服装外,长汀某公司均按时足量交付加工货物,但石狮某公司仅按期支付了第一份加工合同的加工费,存在逾期支付第二、三份加工合同的加工费,第四份合同加工费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因多次催促支付加工费未果,长汀某公司遂将为石狮某公司第四次加工的大部分服装共2162件进行留置。

2021年8月,石狮某公司向石狮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长汀某公司按照第四份《服装委托加工合同》支付服装回购款14万元及违约金7.4万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石狮某公司仅按期支付第一份加工合同的加工费,存在逾期支付第二、三份加工合同加工费的违约行为。由于第四份加工合同加工费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所以石狮某公司未存在逾期支付第四份加工合同加工费的违约行为。

虽然石狮某公司在履行第二、三份加工合同过程中存在逾期支付加工费的违约行为,但承揽人留置的工作成果应当是根据本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的定作人的动产。故长汀某公司以石狮某公司未支付第二、三份加工合同加工费且享有全部加工合同留置权为由留置第四份加工合同项下的服装的抗辩,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基于长汀某公司留置第四份《服装委托加工合同》项下服装的违约行为,石狮某公司主张的长汀某公司应承担支付服装回购款14万元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判决长汀某公司在扣除石狮某公司尚欠服装加工费后赔偿石狮某公司8.99万元。

法官说“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同时,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长汀某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

在定作人同承揽人订有数个承揽合同,定作人未支付其中一个合同的报酬的情况下,承揽人只能留置定作人未付报酬的那个合同的工作成果。本案中,由于石狮某公司存在逾期支付第二、三份加工合同加工费的违约行为,因此长汀某公司有权留置第二、三份《服装委托加工合同》项下的服装。但石狮某公司在履行第四份加工合同的过程中未存在违约行为,故长汀某公司无权留置第四份《服装委托加工合同》项下的服装。长汀某公司错误地认为石狮某公司在履行第二、三份加工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便有权留置第四份《服装委托加工合同》项下的服装,导致被法院判令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生活中债权人在不符合留置条件的情况下非法扣押他人财产,情节严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尽管欠债人不厚道,但实现债权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莫让有理变“无理”,莫让扣押的“货”为自己带来本可以避免的“祸”。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蔡国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