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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桶离店面太近 业主起诉物业索赔

2022-07-08 16:07:3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8日讯 业主认为小区的分类垃圾桶靠近自己店面,影响其租金收益,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将该垃圾转运点搬离并赔偿。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

垃圾桶放置地靠近店面

业主起诉物业索赔5万元

陈女士在厦门市思明区某小区购置了一处店面,2019年2月起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

“这些垃圾桶(垃圾转运站)近二十年来一直处于小区中庭位置。”陈女士诉称,2020年春节期间,原物业公司以疫情防控、小区封闭隔离管理需要为由,在未经法定程序及未经得业主同意、更未顾及相邻各方财产利益的情况下,将垃圾转运点临时移至其店面门前。之后疫情防控转为常态化之后,物业公司却迟迟未将垃圾转运点搬移。

陈女士说,2021年3月,小区更换新的物业企业,尽管她多次交涉,但是垃圾桶的设置一直没有改变,导致其店面的经营环境受到影响,租金大幅下降,甚至难以出租。为此,陈女士起诉要求将小区的垃圾清运点搬离,并要求先后管理小区的两家物业企业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等。

原物业称系社区确定地点

新物业认为与其无关

“我们公司于2002年7月10日至2021年3月31日已经全面履行完合同义务,在合同期限到期后已经将所有事务全面移交给新的物业公司。”在法庭上,先前的物业公司认为,此事已与自身无关。该物业公司进一步表示,垃圾分类转运存放点的设置不是公司擅自决定的,而是社区响应垃圾分类要求,经考察后确定地点。

此外,该物业公司认为,陈女士主张的经济损失无合法依据、合同依据,且其主张的金额过高。“陈女士的店面未能出租或者租金下降也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不能完全归咎于垃圾桶的设置。”

之后接手的物业公司则表示,他们是按现状接管小区,当时垃圾桶的位置已经确定。“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9日成立,在成立前,小区垃圾存放点已更改至小区西门处楼梯下。”

法院审理

垃圾桶存放位置合理

且无法证明其影响店面租金,驳回诉讼请求

该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出具的《小区垃圾分类转运存放点情况说明》,载明:小区红线图范围内,四周皆为商家店面,将垃圾存放于小区范围内的店面门口,任何被存放门口的店面都有意见。……由于小区门口道路属于厦门市主要景观道路,不允许朝向道路边设置垃圾存放点。选择在该小区出入大门口设置垃圾分类转运存放点的行为和做法是严谨和合适的,应予肯定和支持。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前往现场了解情况。法官介绍,陈女士的店面位于小区外围底层一楼,引发纠纷的垃圾桶位于小区出入口,两者其实有一定的距离。此外,由于小区内部空间比较小,如果要更换地点,在内部集中设置垃圾桶有一定难度。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住建部门备案的涉案小区总平面索引图纸未规划标注垃圾桶设置位置。依据业委会出具的说明以及现场情况,在小区出入口设置垃圾分类转运存放点是目前最优选择,暂时没有更好的位置。此外,陈女士主张案涉小区设置的垃圾桶影响其店面的租金收益,证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湖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