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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达入罪金额 为何依旧被判刑?

2022-07-15 18:27: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有盗窃犯罪前科的人再次盗窃,

“数额较大”的标准可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5日讯 关于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我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为3000元,即原则上盗窃只有达到3000元才能构成盗窃罪。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庄某某的盗窃数额只有1866元,为何依旧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庄某某两次至三明市第二医院,分别盗走周某某的现金450元和薛某某现金1376元、双肩女包一个。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庄某某所盗的双肩女包价格为40元。经查,被告人庄某某曾于2011年、2012年、2015年、2017年、2018年因犯盗窃罪先后5次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和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刑。

经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钱款价值18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庄某某多次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赃款已经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上述规定,曾有盗窃犯罪前科的人再次进行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可按50%即1500元确定。因此,庄某盗窃他人钱款1866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该案中,庄某某虽然盗窃数额不大,但其多次在医院利用患者和家属看病放松防范心理的间隙偷盗,社会危害性较大,故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吴国锦 通讯员 赖晓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