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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失火 房东与租客谁该担责?

2022-07-19 12:01:5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9日讯 生产经营活动中,用火用电必不可少,但如不注意安全防范,就可能导致严重后果。近日,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出租房失火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簿公堂,对谁该承担责任各执一词。

起火疑因电气线路故障 出租人状告承租人

2020年9月30日,滕某将自建楼房的一层东侧店面出租给林某经营水果店。2020年11月16日凌晨,该楼房发生火灾,烧毁内部装修、家电及店内水果等,无人员伤亡。经评估,火灾造成滕某财产损失54500元、林某损失2534元。后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位置位于出租楼房一层东侧房间处,起火点位于该房间沙发附近处,起火原因为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滕某据此提起诉讼,要求林某赔偿财物和租金损失。

诉讼中,林某提出反诉认为,火灾发生前一天,滕某请人做法事后,当晚在涉火房屋还愿,并在林某租用的房间燃烧香烛纸钱,不排除是滕某的祭祀活动引发火灾;且火灾发生时林某并不在场,无法认定林某与火灾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滕某作为出租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赔偿林某经济损失,并退还房租。

法院审理

承租人未妥善尽保管义务应担责七成

经审理查明,根据消防部门对起火原因认定作出的说明,以及根据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记录,东侧房间内未发现祭祀活动痕迹,并认定可排除祭祀活动后遗留火种引起火灾。

经审理, 法官认为,火灾事故经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认定起火部位在林某承租的一楼东侧房间处,起火点为房间内沙发附近,起火原因为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林某作为承租人,长时间开灯照明,疏于管理,未尽到电气线路的安全使用、妥善保管义务,对火灾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滕某作为出租人,其拉设的照明线路存在隐患,却未能及时排查风险,维修故障,也没有及时监督和提醒承租人安全用电,对火灾的发生亦存在过错。经综合考量火灾地点、起因、过错程度,确定火灾事故由林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滕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财产损失情况和责任比例,判决林某赔偿滕某财产损失44110元;租金损失每月1435元,但应扣减林某已支付的租金13073元。

判决后,林某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前已进入夏季,居民用火用电量相对增多,而电气线路故障是引发火灾的主要隐患。在日常生活中要养成良好的用火用电习惯,绷紧“防火防电”这根弦,及时排查风险,维修故障,防范于未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陈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