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子女身心健康 抚养权应当变更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2日讯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当一方的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抚养权。近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古槐法庭受理了一起抚养权变更案。 2015年,福州长乐男子杨某与女子林某结识并同居,但未登记结婚。一年多后,双方育有一个女儿。随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女儿由父亲杨某照顾。直到2019年2月,杨某以没有抚养能力为由,向长乐法院请求变更女儿抚养人。经调解,孩子的母亲林某同意抚养教育女儿,但实际依然由二人共同抚养。后林某将女儿带走单独抚养。 其后,因女儿探望和接送问题,双方屡有争执,最后甚至演变成暴力冲突。2021年4月至5月间,林某竟两次当着女儿的面,对杨某揪头发、掐脖子等。2021年7月,杨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考虑到林某多次使用暴力,并在女儿面前殴打杨某,严重影响女儿心理健康,最终长乐法院判决女儿由杨某直接抚养教育。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抚养人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法院应该支持变更抚养关系。该案中,杨某与林某未能正确处理女儿探视问题,以致产生纠纷,林某数次诉诸暴力,不仅损害杨某人身权益,也影响女儿身心健康,应视为抚养条件发生了不利于女儿的重大变化。鉴于杨某具备抚养能力,因此法院支持杨某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父母离婚或解除特定关系的,同样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应以子女的身心健康为重,从最有利于子女成长角度出发,妥善安排子女的生活学习,为子女创造有利的成长成才环境。法律拒绝暴力行为,切莫动辄使用暴力,否则不仅可能丧失抚养权,也可能给孩子带来心理阴影,严重的还会构成违法犯罪。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陈小康 林学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