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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及利息可否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

2022-07-22 13:12: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高经理:我是一家机械设备制造公司的经理。半年前,一家制钉厂在我公司订购了价值120万元的制钉机。我们在合同书中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制钉厂向我公司交付10万元订金,我公司随即向制钉厂提供制钉机,并负责安装调试。双方如有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至今已经过去3个多月,制钉厂仍然没有向我公司交付购买制钉机的费用。日前,我们拟对制钉厂提起诉讼,要求拍卖制钉厂提供的担保物(签订的担保合同并未约定担保范围),并就拍卖款优先受偿制钉机款项及迟延结清款项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对此,制钉厂提出所担保的只是货物款项,至于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是不能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的。

请问,在制钉厂已经严重违约的情形下,其间所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是否可以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

【解答】

谢凯(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高经理,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关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范围,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形式的。根据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的公司与制钉厂的担保合同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现制钉厂严重违约,您公司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是可以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的。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担保范围的法定项目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法定的担保范围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时适用的,若当事人约定了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应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可以比法定的范围大,也可以比法定的范围小。

所以,从您所说的情况来看,您所在的公司与制钉厂的担保合同没有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故应适用《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担保物权范围的规定,除了可以从制钉厂的担保物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制钉机的货款,违约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等相关费用也是可以依法优先受偿的。

(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谢心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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