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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受害者“护身符”再次升级

2022-07-27 12:19:13 来源:福建法治报

解读④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由他人代为申请吗?

专家解读

丁兆增教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该司法解释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

同时,该司法解释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也适当扩大,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保障申请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解读⑤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结合本省实情,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是否存有障碍?

专家解读

丁兆增教授:原先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后果较轻。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在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后有效期内,家庭暴力实施者继续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或者拒绝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行为屡禁不止。发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执行不到位,施暴者的违法成本低。

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而新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其他犯罪,比如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虐待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

司法解释的该规定加大了施暴者的法律责任,提高了法律威慑力。

解读⑥ 新的司法解释有哪些亮点?

专家解读

丁兆增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既有对长期以来保护令审判实践经验的梳理总结,也在实体法、诉讼法、证据法上推动了保护令理论与实务的进一步发展。

该司法解释亮点诸多,如申请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强调保护令程序具有独立性,属独立案件;完善了保护令的代为申请制;扩充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具体侵害方式和行为类型;对保护令案件中的证据与证明规则作出了增补规定,有助于提升受害人的举证能力,提高保护令的签发率;对违反保护令、符合拒执罪规定的以拒执罪论处,对违反保护令的刑事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强化了保护令的执行力度等等。该司法解释有助于解决保护令在实践中申请、举证、认定、执行等环节的难题,切实保障受害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