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追讨装修款发生争执 拉扯中受伤诉至法院索赔
法院:“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 ”不可取!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8日讯 上门催讨劳动报酬本无可厚非,但是不给钱就死缠烂打、闹着不走,还因为在争执中受了点小伤就索赔,这就不合理了。日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装修款引纠纷 发生争执受伤 黄先生是一名泥水工,经人介绍,给老于的房屋进行装修。此后,双方因装修质量和费用结算问题产生纠纷,甚至报警处理,索要8000多元的工钱。派出所出警后,认为该纠纷属民事纠纷,建议走法律途径或协商。 然而,黄先生和妻子陈女士并不愿起诉到法院,反而前往老于的店铺索要装修款,并与老于发生冲突。派出所民警处理后,认为双方在争吵拉扯过程中,陈女士在把老于的手拨开时导致自己右手手腕有点红肿,老于的手指甲划到黄先生的脖子,均不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不予处罚。 之后,黄先生前往龙岩市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颈部、腰部软组织挫伤;颈腰椎椎间盘突出,花费医疗费1000多元。之后,又前往龙岩市某医院、乡镇卫生院花费医疗费近千元。 于是,黄先生诉至法院,认为他所花费的医疗费,应该由和他发生争执的老于负责。 法院审理 “在你店铺受的伤,医药费2000多,你要出!”庭审中,当事人黄先生的口气不容辩驳。“我都快70的人了,你们过来闹事,还想讹我!”老于并不畏惧。法官对此进行了审理—— 1 、原告不理智的维权行为,导致新的纠纷产生。 该案中,黄先生、老于因装修合同产生纠纷,双方本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或积极寻求基层调解组织乃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从而以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但黄先生在双方发生争议后,采取到老于店铺以争吵等方式,影响了老于的正常生产经营,导致双方矛盾升级,并引发陈女士与老于产生一定的语言、肢体冲突,导致该案的发生。 2、双方各有责任,不存在一方主要过错。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书认定的事实,造成了老于右手腕红肿和黄先生脖子轻微划伤的后果,双方均存在违法情节和过错,双方均产生受伤后果,不存在主要过错责任。 3、缺乏足够证据,无法证明黄先生的腰部损伤来自和老于的冲突。 黄先生本身存在颈腰椎椎间盘突出等疾病,双方在发生冲突时并未产生明显的直接身体对抗,且老于年近70,与黄先生产生直接冲突和身体对抗并给黄先生造成腰部损伤的可能性不大。黄先生主张老于给其造成损害的事实,无法达到高度盖然的证明标准,法官不予采信,遂依法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 公民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本着诚信做事、友善待人、遵循法治的原则,以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处理矛盾纠纷。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明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杜绝“谁受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林成龙 华筱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