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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厕时马桶爆裂致伤 法院判旅社担责赔偿

2022-08-02 15:47:3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说法

旅社作为公共服务者,有义务提供完好的、安全可靠的公共设施并且能够证明自己的设施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对消费者而言,需提供证明入住旅社凭证,即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在入住期间因为旅社的某个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发生了安全事故,即旅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消费者可以向旅社索赔。

如果旅社方能够证明自己的设施是消费者故意损毁的,那么消费者应该承担恢复原状、修理、更换、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通过此次“伤人马桶”风波,法官在此温馨提示各大提供公共服务的旅馆、民宿、酒店等经营者:应尽到自己的安保义务、完善客房设施。比如卫生间做到干湿分离,准备防滑垫和防滑拖鞋等,设置警示标语,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紧急呼叫设备,最大限度预防客人住店期间受到不必要的人身损害。

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不但应该懂得维权,也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入住酒店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尽可能保留好证据,比如拍照、录像,或者找前台工作人员出具证明等,避免因清理而导致事故成因无法判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所、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该条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应当是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陈毅东 林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