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服务合同的“坑”该怎么躲? 法官提醒:小心婚介市场“甜蜜陷阱”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3日讯 在快节奏现代社会,工作的繁忙让许多人无暇解决个人婚姻问题。婚恋服务机构和平台为单身男女青年提供拓展社交圈认识异性的渠道,但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良莠不齐,导致近年来起诉婚介机构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纠纷频发。日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张女士与某婚介机构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婚介机构在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为张女士匹配对象5人,由婚介机构提供符合张女士要求的匹配对象约见服务。合同履行中,婚介机构要求张女士放宽择偶范围,并口头承诺合同规定的匹配对象可以改为不限制。但是2020年5月8日,婚介机构以服务期已过和匹配对象满5个,告知张女士合同已履行完毕,并要求张女士继续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张女士认为,婚介机构在履约过程中未按约提供服务,侵害了消费者权益,遂提起诉讼,要求婚介机构退还服务费2.5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诉讼中,双方就婚介机构是否按约履行匹配介绍义务,介绍的候选人是否符合约定标准产生争议。后经鼓楼法院调解,婚介机构退还张女士服务费1.3万元,张女士收到退款后,双方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终止,双方不再就该合同向对方主张权利。 法官提醒 婚介机构在宣传时,易夸大宣传,用“优质异性资源、高端成功人士、精准匹配、成功率高”等语言吸引征婚者,对征婚者提出的各种择偶要求,承诺保证可以实现。征婚者易受到当下环境氛围的影响,冲动签订合同。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常常出现婚介机构介绍的候选人不完全符合签约时约定的择偶条件,或者候选人的信息不真实等情况。同时,征婚者提出的如性格、外貌、世界观、价值观等无法量化的择偶标准,在发生纠纷时也难以得到支持。婚介服务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建议征婚者在签约时,尽量细化约定可以客观判断的择偶要求,如年龄、身高、体重、学历、职业、收入等条件,避免发生纠纷时缺乏依据。 在正常婚介流程中,缴纳服务费后,婚介机构为征婚者约见候选人,征婚者在约见后填写满意度表格对候选人进行评价。但现实中,婚介机构会在介绍候选人前,要求征婚者在空白的满意度表格上签名,若不签字拒不为征婚者提供约见。一旦签字,发生纠纷时,婚介机构可主张为征婚者介绍的对象虽不完全符合择偶条件,但征婚者已表示满意,以此拒绝退款。因此,若遇到此类提前要求在空白文件上签名的情况,征婚者应严词拒绝维护自己的权利。 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以提供潜在的结婚对象的信息为主要内容,不以促成婚姻缔结为收费条件。因支付了高额服务费,征婚者对婚介服务合同的结果往往抱有巨大的期待。但鉴于婚恋的人身属性等特殊性,不可能保证所推介的对象必然符合征婚者的心理预期,只要婚介机构按照约定提供了婚姻介绍服务,即使未缔结婚姻,也不能要求退款。 (蔡思婷 袁文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