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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男轻女夫妻三年卖俩女 检察官:“亲生亲卖”同样构成拐卖儿童罪

2022-08-05 16:41: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5日讯 在我们看来,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但有一些父母受落后观念影响或利益驱使,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甚至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致使未成年子女受到身心的双重伤害。被告人小余(化名)和小丘(化名)夫妻就属于后者。

“如果你生的是男孩,你和你老公还会把孩子卖掉吗?”“不会,因为我们都重男轻女,哪怕再没钱,我们也不会把自己生的男孩子卖掉。”日前,连城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亲生亲卖”案件,面对承办检察官的问话,作为犯罪嫌疑人之一,同时也是孩子母亲的小丘的回答令人难以置信。

2012年7月,小余和小丘的大女儿出生,此后一直在夫妻二人身边抚养。2014年底,小丘再次怀孕。俩人商量:这一胎要生下来是女儿就“送”掉,要是儿子就留着自己养。

2015年,孩子出生。“又是女儿。”于是夫妻二人忙活着将孩子“送”走。经中间人吴某介绍,一直想收养一个女儿的廖某、曹某夫妻当即与小丘电话联系。小丘称可随时来“看”孩子,并明确表示如果对方要养这个孩子 ,要给其“营养费”22000元。

孩子出生后第三天,廖某夫妻来到小余、小丘夫妻租住的出租屋内,确定婴儿健康无异样后,经讨价还价,最终向小余支付2万元“营养费”,并按照小丘的要求包了一个1200元的红包给产妇作为“利是”后,就将孩子带回家了。

2016年,小丘再次怀孕。期间,她曾对大姑姐余某说过,这一胎如果又是生女孩,她就不要了,自己要生一个男孩子,并让大姑姐帮忙留意谁家需要孩子。

2017年5月,小丘生下了第三个孩子,还是一个女婴。于是,小丘打电话给余某,让她帮忙打听是否有人要女孩子。余某的邻居黄某有个表妹王某、林某夫妻婚后未能生育,有意抱养孩子。随后,王某便支付了3万元的“营养费”将孩子带回家。

两个孩子被“送”走前,小余、小丘未曾了解过曹某夫妻及林某夫妻有无抚养的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也从未去看过孩子。

经连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小余、小丘二人犯拐卖儿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并处罚金;而收买方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在本案中,为保障小余夫妻8岁大女儿的健康成长,承办检察官经过多方调查及询问当事人,最终认为小丘是较为合适的监护人,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遂建议对小丘考虑适用缓刑,让其真正担负起监护职责。小余、小丘夫妻也真正认识到错误,均表示以后会对孩子尽到抚养和教育的责任,不会让此类事情再发生。

检察官普法:

“亲生亲卖”案中“生”和“养”

该案承办检察官杨建华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即使是亲生父母,将孩子明码标价,当做商品进行贩卖,已经构成了拐卖儿童罪;而买方在明知出卖方和中间方贩卖儿童的情况下,实施了名为收养,实为收买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那民间存在的送养行为都是犯法的吗?

杨建华介绍,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意见》精神,以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和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与抚养能力等综合判断。

检察官提醒:

杜绝拐卖儿童的发生,一方面要进一步遏制买方市场需求,摒弃“传宗接代”“养儿防老”“后继有人”等封建思想和错误观念,同时严格户籍和流动人口管理,不能让被拐儿童“合法化”。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公众的参与度,鼓励社会公益力量参与寻找、解救、保护被拐卖儿童,形成保护被拐卖儿童合法权益的社会合力。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曹立雄 江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