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后反悔要加价 房产买卖合同还有效吗?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9日讯 近日,作为买家的刘某以卖家官某在二手房买卖中,“签字了又反悔”为由,诉请至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要求官某承担违约责任。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2022年3月,在房产中介居间介绍下,刘某与官某对房产买卖问题进行磋商并初步确定交易意向。次日上午,中介带着打印好的《一次性付款合同B》,前往官某家中,努力促成卖家官某签字。官某在合同签字后,将银行卡交给中介拍照。中介当即将合同及银行卡拍照后发给买家刘某。刘某随即通过网上银行转账3万元作为定金。不料该定金却被官某转账退回,刘某再次转账3万元,仍被退回。 原来,卖家官某在合同签字后反悔了,并向中介表示希望加价并收回所签合同。但是中介不想前期的磋商工作付之东流,表示要带着这份合同,去找买家刘某再做做思想工作。 当天下午,中介找到刘某,并明确告知他官某希望加价的事情。但是,刘某不以为然,直接在官某已经签字的合同上,补签上自己名字。刘某认为:“白纸黑字都签好了,想反悔就不行。”官某则认为:自己已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转让案涉房产,遂将名下房产转让给他人。于是,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一次性付款合同B》系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官某在合同上签字后、刘某签字前要求增加合同价款,实质性变更了意思表示,并将变更的意思表示以明示方式告知中介人员并要求转达刘某、以拒收定金的默示方式告知刘某。刘某在签订合同前已明知官某要求增加合同价款,在签字时中介人员亦再次明确告知此事,但其仍以官某的原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故双方并未就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价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该合同并未成立。刘某依据该合同诉请要求官某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买卖的进行最为基本的一个原则就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合意,也就是双方都出于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民事合同订立尚未完成的,一方提出意思变更并明示或默示作出撤回意思表示的,合同不成立。另一方不能依据该未生效合同向作出意思变更的一方要求赔偿。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胡溪 廖小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