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转包厂房失火 究竟谁该担责?

2022-08-10 23:32:3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0日讯 厂房经多重转包后突遇火灾,造成该厂房及周边厂房的财产严重损失,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大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多重转包而发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转租厂房不慎失火

2018年9月5日,大田县某公司与程某、黄某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期五年,承包方因生产经营需要,有权对某公司经营场所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优化履行,但安全问题需承包方自行负责。程某、黄某取得该公司厂房承包经营权后,于2020年9月18日与郭某签订《生产车间承包合同》,将上述厂房转包由郭某承包经营。

可在2021年2月23日,该公司厂房突然着火,烧毁公司厂房、生产设备、材料以及周边的沙发厂和摩托车厂。

赔偿问题引发争议

因双方对赔偿及修复方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程某、黄某、郭某三人赔偿因火灾导致的损失共计95万元,并要求其三人支付因火灾导致其厂房停租期间的租金损失。

程某、黄某称,其二人与大田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后,又将案涉厂房转包给了郭某,火灾发生时厂房系郭某管理期间,因火灾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应由郭某承担。

郭某则称,程某、黄某对转包的厂房安全应负部分责任,火灾系厂房边某一角落木粉堆自燃引起,起火时所有设备关停,厂房消防设施无法正常出水,导致火势蔓延,烧及周边沙发厂及摩托车厂。且火灾发生后,其要自救出货,但该公司法人不同意,现在货品损坏,导致其损失扩大,认为自己也是受害方,该公司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经过调解达成协议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曾报警三次处理该纠纷未果。火灾发生后,原、被告与沙发厂、摩托车厂负责人三方自行协商,由被告方赔偿22万元给沙发厂及摩托车厂。但这笔赔偿款因原、被告双方赔偿事宜未谈妥而未给付完毕,扣除郭某在火灾发生后赔偿的9万元,尚余13万元未支付,导致两个厂的负责人多次向原告催讨赔偿。

承办法官多次耐心地向双方分析该案具体情况及利弊,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程某、黄某同意在调解协议签订后当即支付尚余的13万元赔偿款给摩托车厂及沙发厂负责人;郭某同意赔偿给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及税费、水电费计34.5万元;该赔偿款分三期支付,两年内履行完毕,程某、黄某同意对第一期款项即17.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因在郭某经营管理期间发生火灾,导致某公司厂房及周边沙发厂、摩托车厂烧毁的后果,故郭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该案因承租人程某、黄某将案涉厂房转租给郭某经营,郭某造成租赁物的损失,故程某、黄某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吴静云 通讯员 黄慧 严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