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世后 合立遗嘱能否生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0日讯 生活中,许多人因为年龄较大或患有疾病,会拟定遗嘱,以免身故后因身外之物尤其是房产归属问题等导致家庭不睦。那么,夫妻一方去世后,合立遗嘱能否生效?近日,石狮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对以上问题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老王(化名)与王太(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所得购置了一套房屋,生育独生子小王(化名),小王现已成年。 此后,王太不幸患上重大疾病,为妥善处理该房屋继承、过户等问题,一天,老王、王太共同立下遗嘱:“由于本人身患重疾,且本人丈夫老王年事已高,为预防日后不必要麻烦,我及我丈夫老王在此立遗嘱,在我们夫妻离世后,对本人及我丈夫老王名下的所有财产作如下处理:我们自愿将我们名下所有的财产遗留给继承人小王,我们遗留给继承人小王的财产属于小王个人所有。任何人都无权争议。” 老王、王太立遗嘱时,有3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字捺印。后王太不幸离世,小王向石狮法院起诉主张确认该遗嘱合法有效,并要求继承该房屋50%的份额。 法官审理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本案中的房产系老王和王太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50%份额为王太的个人财产,在王太去世后应作为遗产继承。老王、王太共同打印遗嘱一份,注明了年、月、日, 且有3名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并有在场人员一一签名并捺印,老王、小王及3名见证人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故可认定该遗嘱是老王、王太的真实意思表示。 庭审中,老王明确表示同意王太享有的案涉房屋的50%份额由小王继承,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照准。但因案涉遗嘱的立遗嘱人为老王及王太,且二人共同所立遗嘱载明财产处置方式,现王太虽已死亡,但老王尚健在,不排除老王对该遗嘱中有关其个人财产部分的内容进行撤回、变更或另行订立遗嘱等的可能。因此,本案王太作为遗嘱人对其个人财产部分订立的遗嘱内容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对老王个人财产部分的遗嘱内容并不具备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综上,法院确认案涉遗嘱中有关王太个人财产部分的内容合法有效,并确认王太享有的案涉房屋的50%份额由小王继承。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老王、王太共同所立遗嘱中有关王太个人财产部分的内容合法有效;确认登记在王太名下房产中王太享有的50%份额由小王继承。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因此公民可依据该条立下遗嘱。根据不同的呈现形式,可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但无论为何种形式,立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且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案中案涉房屋为老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立遗嘱处置共同财产,必须要两人一起签字;如果夫妻各自订立遗嘱处置共同财产,最好各自处分各自的份额;如果处置了对方的份额,双方应保持意见一致,如不一致,可能会引发纠纷。 法官提醒 法官对各种遗嘱的特点进行了整理,方便记忆。 口头遗嘱难确认,财产分割是非多; 录音(录像)遗嘱有风险,依规录制妥保存; 代书遗嘱要见证,人员选任须避嫌; 自书遗嘱应规范,准确表达说明白; 打印遗嘱要求多,勿图省事惹风险; 公证遗嘱有效力,生前遗愿可遵循; 共同遗嘱不推荐,各自份额各自书; 生前笔记善留存,他方保管解争端。 法官提醒大家,订立遗嘱应做到主体、客体、内容、形式合法,即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形式合法规范、科学选任见证人、遗嘱人本人签字、妥善保存遗嘱以及为特殊继承人预留份额等。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支丁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