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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摸狗被咬 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2022-08-17 16:40:4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受伤者和饲养人各承担相应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7日讯 看到可爱的宠物狗,许多人总会忍不出想要触摸。那么,路人未经狗主人同意私自触摸狗被咬受伤,侵权责任由谁承担?近日,石狮市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该案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路人与狗主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回顾

某日凌晨5时许,张某途经石狮市某小区一处大排档门口,见到路边拴着一条哈士奇,便在未经饲养人或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触摸哈士奇并被咬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此后,张某与作为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林某就赔偿款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于2020年8月诉至石狮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作为哈士奇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未办理养犬许可证,于凌晨将所饲养和管理的哈士奇拴于公共道路的机动车上,哈士奇既没有拴在林某所经营的大排档内,又长时间离开林某的视线范围,实际已经脱离林某的控制范围。林某未尽到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及合理提示等安全防范义务,应该对张某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犬类动物自身具有一定的攻击性,且行为存在不可预知性。在不熟悉哈士奇具体习性的情况下,私自蹲下来摸哈士奇,对自身安全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其行为明显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所具备的预判风险的能力不相符合。从动物自身的危险性以及诱发动物危险行为的角度去考虑,张某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也应对此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张某及林某均需要对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林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万余元。

法官说法

如今饲养动物作为陪伴的需求较为旺盛,但饲养动物伤人的事件也屡见不鲜。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案中,被他人饲养动物咬伤者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判决可能让读者觉得有些新奇,但实际上法律条文中对此早有规定。在饲养动物伤人的事件中受伤者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一般分为故意自损和过失损失两种。故意自损案件主要为:1、被侵权人的碰瓷式行为,故意置身于饲养动物的侵害攻击范围内;2、被侵权人盗窃被饲养动物引起动物攻击。过失损失分为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只有重大过失才构成减轻责任事由,但也只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该案即属于过失损失的情形。

当然,该案损害结果的发生除了有受伤者过失的原因外,饲养人的过错也不能忽视,饲养人在饲养动物时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根据上述两个规定,首先,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得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不单限制犬类动物,还包括各种具有高度社会危险性的动物,如幼狮、幼虎等。其次,作为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对所饲养的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按照当地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办理饲养许可证,为饲养动物注射疫苗,出门时应配置牵引绳或防冲爆绳、戴防咬面罩,做好基本防护措施,将饲养动物置于自己控制的合理范围内,减少可预见的饲养风险,做到文明饲养,保障居民安全。

法官提醒

广大居民在出行时切莫因饲养动物可爱而自行接触。许多动物虽然是饲养的,但与陌生人接触,还是可能具有一定的攻击性,贸然触摸可能对自身造成伤害,若因此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也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蔡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