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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组团偷瓜还以死威胁 高龄能成为“免责金牌”吗?

2022-09-06 15:17:0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6日讯 “没有办法,没有办法,我人在这里,他们还敢偷!”近日,湖北武汉一“95后”回乡创业,投资百万元种植千亩南瓜,却遭到村民频繁偷窃。随后,#女子种南瓜附近老人多次组团来偷#冲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的广泛讨论。

当事人余女士称,偷南瓜的多为七八十岁的老人。这些老人有的徒手抱、有的拿麻袋装、有的用板车拖,被抓后,便称自己有高血压或心脏病,或者以死相威胁。

近日,余女士再发视频,称自己在与村委协商解决期间,又有村民将地里的南瓜砍烂,“投资百万只卖出几万元,瓜园里已经没剩几个瓜了”。

据了解,老人组团偷菜的事件并非个例,高龄似乎成了“免责金牌“。但对这些高龄盗窃者,法律真的无可奈何吗?对此,记者采访了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腾云。

热点回顾①

光天化日之下,一群老人多次组团偷瓜,面对主人的当面劝阻,竟以死相威胁。

问题:这些老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涉嫌盗窃还是抢劫?

律师说法

苏腾云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罪】是指,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老人偷瓜,价值虽不构成数额巨大,但盗窃3次以上,便构成盗窃罪。如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将有可能因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转化为更严重的抢劫罪。如存在组织多人哄抢南瓜的,也有可能依照聚众哄抢罪处理组织者。

热点回顾②

余女士发视频哭诉,“我们这边婆婆爹爹不懂法,法律也制裁不了他们……”据余女士说,偷瓜的老人多为七八十岁,被抓到后,他们便称自己有高血压或心脏病,或者以死相威胁。余女士对此束手无策。

问题:老人就可以仗着高龄为所欲为吗?有关高龄盗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说法

苏腾云律师:法律中存在对高龄老人的保护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第二十一条,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年龄达七十周岁以上,依照该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高龄老人犯罪,很有可能不予起诉或者判处缓刑,但是会留有案底,影响其儿孙辈参军、参公。对长远来说,不利于家庭成员的就业和发展。

热点回顾③

8月22日晚,余女士发视频称,事情发生后,市政府派人过来调解,并磋商解决方案,本以为老人会有所收敛,没想到在村委会协商期间,老人又组团将地里的南瓜砍烂。

问题:老人毁坏南瓜,是否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律师说法

苏腾云律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如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或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财物等情形的,也有可能从一般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热点回顾④

余女士报警后,警方对老人批评教育,可某些老人不以为意,转头再次加入偷瓜者行列。

问题:老人组团偷瓜,人数众多难以追责,执法取证困难,是否会因为法不责众而不了了之?

律师说法

苏腾云律师:《刑法》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形来定罪处罚。余女士可以加装视频、设置警示牌,对违法行为固定证据,盗窃超过3次,即使金额小,也构成盗窃罪。若有充足证据,便可一一追责。